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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挂靠合同无效,管理费不予支持

所在地区: 湖南-- 发布日期: 2022年6月13日
建设快讯正文

近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了一件合同纠纷案。

原告李某以个人名义挂靠被告甲公司名下,以甲公司名义承揽了某市政临时设施工程,双方签订了挂靠合同并约定按标的额的2%计算挂靠费用。后李某以甲公司的名义组织施工并完成了全部工程。甲公司收到该项目所有工程款后,支付了李某部分工程款,还剩300000元未支付。李某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欠款300000元,甲公司抗辩称李某还未支付工程挂靠管理费用,要求李某支付该笔费用并在欠款中予以抵扣。

法官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李某以甲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双方签订挂靠合同并约定挂靠管理费用,由于该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挂靠管理费用作为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属于非法取得的财产不应支持。对于甲公司要求李某支付挂靠管理费用的主张,法院最终不予支持。(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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