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余姚市 | 发布日期: | 2022年6月14日 |
| 索引号: | K16066341/2022-68020 | 内容分类: | 公告公示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2-06-14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市场监管局 |
|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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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雅佳贸易有限公司等394户企业: 余姚雅佳贸易有限公司等394户企业(名单附后,以下简称当事人)均系2019年12月31日前经本局核准登记设立的企业,截止2021年3月23日,当事人均未申报并公示2019、2020年度年报,也未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经现场核实,当事人处于连续自行停业状态,且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查无下落。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公司、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的,为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等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为公司的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织按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投资人或清算人负责清算,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由于无法查找当事人下落,不能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局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三、七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或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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