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余姚市 | 发布日期: | 2022年6月14日 |
| 索引号: | K16066341/2022-68019 | 内容分类: | 公告公示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2-06-14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市场监管局 |
|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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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旗山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等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 余姚市旗山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等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附后,以下简称当事人)均系2019年12月31日前经本局核准登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截止2021年3月23日,当事人未申报并公示2019、2020年度报告,也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经现场核实,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且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查无下落。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依法组织清算,清算组在清算结束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由于无法查找当事人下落,不能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局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三、七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或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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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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