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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藤市监处罚〔2022〕59号

所在地区: 广西-梧州-藤县 发布日期: 2022年6月14日
建设快讯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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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藤县华康养生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422MAA7EX5Q2W

住所:藤县藤州镇螺山一街58号

经营者:秦勇

2022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藤县藤州镇螺山一街58号秦勇经营的藤县华康养生馆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养生馆内摆卖有11支蕲善堂蕲艾牙膏[委托方:蕲春县蕲善堂蕲艾制品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湖北省蕲春县蕲阳北路269号,被委托方:广东省九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兴唐路20-1号1号厂房2F-1-2A、2F-1-2B、3F-1-3A(住所申报),执行标准:GB/T 8372,产地:广东佛山,净含量:120g,限期使用日期:2024061002 ],在该牙膏下方有标价牌标示着:会员价**.**元、4盒蕲善堂艾养洗护沐套装(800ml+500ml+800ml),该套装背面标示有:艾养润泽洗发水(执行标准:GB/T 29679 净含量:800ml);艾养嫩滑沐浴露(执行标准:GB/T 34857 净含量:800ml);艾养保湿护发乳(执行标准:QB/T 1975净含量:500ml)。监制:蕲春县蕲善堂艾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方:广东芊悦药业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兴唐路20-1号2号厂房6楼2-6A,2-6B(住所申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10040,生产批号:20210605,限期使用日期:20240604,在该套装下方有标价牌标示着:惊爆价**.**元。当事人不能当场出示上述蕲善堂蕲艾牙膏、蕲善堂艾养洗护沐套装2个品规的化妆品的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备案信息、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我局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并展开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18日从蕲春县蕲善堂蕲艾制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蕲善堂蕲艾牙膏12支、蕲善堂艾养洗护沐套装4盒,并在藤县藤州镇螺山一街58号藤县华康养生馆内进行销售。当事人经营上述化妆品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上述化妆品没有索取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备案信息,没有进货查验记录。上述蕲善堂艾养洗护沐套装尚未售出,销售价格是**.**元/套,货值金额是2676.00元;上述蕲善堂蕲艾牙膏该养生馆经营者秦勇本人使用了1支,其余的也尚未售出,销售价格是**.**元/支,货值金额是420.00元。上述蕲善堂蕲艾牙膏、蕲善堂艾养洗护沐套装2个品规货值金额合计3096.00元。

本局于2022年4月24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编号:藤市监罚告〔2022〕3-21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

当事人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名确认。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综上,当事人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藤县人民政府或者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藤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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