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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康民路原污水厂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所在地区: 浙江-嘉兴-桐乡市 发布日期: 2022年6月17日
建设快讯正文

为切实改善市区康民路原污水厂地块区域环境,提升主城区城市品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已就市区康民路原污水厂地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桐政发〔2022〕26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环城东路、南至康民路、北至莲花桥港的区域,详见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2月28日公布的《关于市区康民路原污水厂地块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市城区开发管理委员会。

三、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按照《市区康民路原污水厂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

四、签约期限为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20日内。

五、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其他注意事项: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请在公告的签约期限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前往市区梧桐街道茅盾东路66-1号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联系电话:0573-88928562。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市区康民路原污水厂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7日

附 件

市区康民路原污水厂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实施市区康民路原污水厂地块房屋征收,有利于改善该区域环境,提升主城区城市品质。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环城东路、南至康民路,北至莲花桥港的区域,详见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2月28日公布的《关于市区康民路原污水厂地块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经调查登记,本项目共涉及被征收人6户,总建筑面积约2952平方米。调查结果详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 3月30日公布的《关于市区康民路原污水厂地块房屋征收调查结果公告》。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和建筑面积等情况,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等合法凭证为准。

三、签约和腾空期限

(一)签约期限: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20日内。

(二)腾空期限:签约期满后60日内。

四、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以货币补偿方式实施整体搬迁。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采取抽签的方式随机确定,参加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少于3家,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六、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及评估结果异议处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嘉兴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非住宅房屋的相关补偿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

1.被征收房屋属商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含)以内的,给予被征收人1200元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再给予15元的搬迁费。

2.被征收房屋属工业、仓储等用房的,其搬迁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其设备、设施和库存物资等具体情况评估确定。工业用房的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二)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计算。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或者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被征收人(生产经营者)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本标准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五)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5%的奖励。

八、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补偿协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签约、交房义务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移交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权证,征收工作结束后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在手续办理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协助配合。

(三)被征收人搬迁时应当向服务提供单位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不得私自拆除、变更相关设施设备,也不得拆除、损坏房屋,违者根据损坏程度照价在征收补偿款中扣除。

(四)被征收人获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收入按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等规定执行。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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