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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所在地区: 安徽-宿州-泗县 发布日期: 2022年6月10日
建设快讯正文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655号),决定在我县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低棑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新濉河以南、清水沟以西、新汴河以北、新104国道以东区域内(含以上道路及河道,见附图红线)。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等,及其他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等。

(二)高排放标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表1排气烟度Ⅲ类限值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以及所有排放可视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管理要求

(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在低排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经信、城管、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宣传告知力度,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低排区域内,各类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应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场管理台账,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场。

(四)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在低排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属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清退出场,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一经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六)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应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企业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使用自有或租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七)鼓励购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快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凡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市政、环卫、园林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优先采用新能源机械。

(八)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及其他民生保障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适用本通告。

本通告自2022年6月10日起施行。

附件:低排区划定范围示意图

2022年6月10日

图片附件

低排区划定范围示意图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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