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局凤城分局]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丹环凤城罚决字[2022]21号
| 所在地区: | 辽宁-丹东-元宝区 | 发布日期: | 2022年6月20日 |
凤城市赛马镇山正养殖场: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682MA10NBAU3T
地址:凤城市赛马镇赫家窑村岔沟组
经营者:闫志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28和4月6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养殖场无污水排放口,养殖粪便水发酵后直接还田,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你养殖场从2021年6月建成投产后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但一直未填报。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和《营业执照》等为证。
我局于2022年5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丹环凤城罚告字[2022]21号)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养殖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养殖场逾期均未提出,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处罚及处理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罚款贰万元 (¥20000元)。
限你养殖场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方式:先到我局领取《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再持《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完成罚款的缴纳。联系电话:814687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丹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3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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