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局凤城分局]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丹环凤城罚决字[2022]17号
| 所在地区: | 辽宁-丹东-元宝区 | 发布日期: | 2022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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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孙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28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两项环境违法行为:
1、生产环节无废气处理设施,生产车间未密闭,生产中有恶臭气体直接外排污染环境空气。
2、锅炉烟囱高度约18米,未达到项目验收意见要求烟囱30米的高度,即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和《营业执照》等为证。
我局于2022年5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丹环凤城罚告字[2022]1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均未提出,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公司存在的上述两项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存在的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处罚及处理如下:
1、对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及处理: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柒万元(¥70000元)。
2、对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及处理: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叁万元(¥30000元)。
限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方式:先到我局领取《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再持《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完成罚款的缴纳。联系电话:814687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丹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3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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