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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凤城分局]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丹环凤城罚决字[2022]16号

所在地区: 辽宁-丹东-元宝区 发布日期: 2022年6月20日
建设快讯正文

凤城市污水处理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826994123238

地址:凤城市凤山区凤山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李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2022年3月9日丹东市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日报的通报,在2022年3月11日和4月2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丹东市凤城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采样人员及辽宁省丹东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采样人员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和采样监测,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中的总磷浓度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即存在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为证。

我局于2022年5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丹环凤城罚告字[2022]1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均未提出,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及处理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罚款壹拾万元 (¥100000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方式:先到我局领取《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再持《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完成罚款的缴纳。联系电话:814687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丹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3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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