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局凤城分局]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丹环凤城罚决字[2022]15号
| 所在地区: | 辽宁-丹东-元宝区 | 发布日期: | 2022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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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关成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分别于2022年2月7日和3月3日对你公司东南供热站燃煤锅炉的生产运行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核实,该站锅炉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情况下,从2021年11月1日启动生产以来,间歇生产运行了两个多月,并对外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和《营业执照》等为证。
我局于2022年5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丹环凤城罚告字[2022]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均未提出,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及处理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贰拾万元 (¥200000元)。
限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方式:先到我局领取《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再持《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完成罚款的缴纳。联系电话:814687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丹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3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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