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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凤城分局]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丹环凤城罚决字[2022]12号

所在地区: 辽宁-丹东-元宝区 发布日期: 2022年6月20日
建设快讯正文

凤城草河永丰兴达牧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82MA105PG14B

地址:凤城市草河区黄岭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刘海成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22日至23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建于凤城市草河区黄岭村十组的生猪养殖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核实,此养殖场在厂区大门外东侧约300米处的农田内筑坝形成池(塘),从今年3月初至现场检查时,养殖场多次将牲畜粪水发酵液用临时管道排入在农田筑成的池(塘)内,池(塘)内现已存积大量牲畜粪水发酵液。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和《营业执照》等为证。

我局于2022年5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丹环凤城罚告字[2022]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均未提出,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及处理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壹拾万元(¥100000元)。

限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方式:先到我局领取《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再持《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完成罚款的缴纳。联系电话:814687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丹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3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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