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局凤城分局]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丹环凤城罚决字[2022]11号
| 所在地区: | 辽宁-丹东-元宝区 | 发布日期: | 2022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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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姜好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15日至16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经查核实,你公司存放含氰废渣的尾矿库(1号尾矿库)在达到批准的最终设计标高后,于2017年增高扩容后,未经验收并投入使用至今。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和《营业执照》等为证。
我局于2022年5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丹环凤城罚告字[2022]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均未提出,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及处理如下:
1、责令限期于2022年10月30日前改正;
2、罚款贰拾万元(¥200000元)。
限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方式:先到我局领取《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再持《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完成罚款的缴纳。联系电话:814687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丹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3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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