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县级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江西-抚州-金溪县 | 发布日期: | 2022年6月20日 |
各县级社会服务机构、各业务主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落实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属性,推动社会服务机构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抚民电〔2022〕20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县级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将非营利属性贯穿于社会服务机构成立和运营全过程,防范损害非营利属性的行为发生,对已发生的违反非营利属性的行为及时纠正,确保社会服务机构切实符合非营利要求,牢固树立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法人的宗旨形象,为实现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时间和对象
本次专项行动时间从2022年6月至12月底,专项行动检查对象是在金溪县民政局登记的县级社会服务机构即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检查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服务机构作为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所有业务活动和财务支出应当以实现公益目的进行,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组织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服务机构财产。为确保社会服务机构切实符合非营利要求,防范损害非营利属性的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重点对县级社会服务机构下列违规行为进行监管:
1.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的;
2.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的;
3.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的;
4.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
5.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
6.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7.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8.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
9.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的;
10.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的;
11.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的;
12.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四、方法和步骤
(一)机构自查(2022年6月17日至8月20日)。各县级社会服务机构对照专项整治范围和整治重点,逐条逐项认真细致进行自查,并做好相关表格和材料的填报。各业务主管单位督促所属社会服务机构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县级社会服务机构应于8月2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涉及履行民主决议程序、收回被侵占财产、股权变更等情形或存在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方案或提出改进措施。整改要求如下:
1.存在监管任务中第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回被侵占的开办资金等方式整改;
2.存在监管任务中第2-8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支如实入账、收回账外资金、收回所得收入、规范支出、收回违规支出等方式整改;
3.存在监管任务中第9-1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停止违规活动、消除不良影响、规范关联交易、终止违规关联交易、收回财产或收益等方式整改。
(二)抽查审计(2022年7月1日至10月30日)。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县级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抽查审计,围绕12个方面重点检查内容,实地查阅档案资料(包括核对年检上报信息)。各县级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要全程在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予以记录;事后召开理事会专题研究问题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
(三)总结整改(2022年10月31日至12月10日)。县级社会服务机构应通过建章立制、规范行为、履行承诺等方式于11月底前完成整改,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将根据问题情形、整改情况等作出相应年检结论、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
对拒不接受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县级社会服务机构,视其存在问题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在下一年度年检中给予年检结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2.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通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通报行业管理部门。3.采取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告。4.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移交相关部门处理。5.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采取相关联合惩戒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县级社会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其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举措,切实以高度责任感和强烈紧迫感抓好专项行动。
(二)抓好贯彻落实。各县级社会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是专项行动第一责任人,要围绕专项行动,组织专题研究,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加强监督检查。一是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对所主管的县级社会服务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审核,指导督促社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整改举措,抓好整改落实。二是县民政局结合年检等工作,加大对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开展专项行动配合不力的县级社会服务机构进行集中通报、曝光。对抽查审计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整改不到位、不服从指导监管等情形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曝光、年检降档、评估降级等措施,从严从重加大处理处罚力度。
(四)及时报送材料。1.各县级社会服务机构要按专项行动的方法步骤合理安排时间,8月31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的《金溪县县级社会服务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1)电子版及加盖公章的扫描件报送至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同时上报经理事会决议通过的专项行动自查总结材料。自查总结内容需包括自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等。2.各业务主管单位对本单位所主管的全部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属性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汇总,于9月5日前向县民政局报送《XX主管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属性自查自纠情表情况统计表》(附件2)。
联系人:刘云,电话:0794-5296082
电子邮箱:52937286@qq.com
附件:1、金溪县县级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属性自查自纠情况表.doc
2、XX主管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属性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docx
金溪县民政局
二O二二年六月一十六日
附件1:
金溪县县级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属性自查自纠情况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问题情形 | 是否存在 | 是否整改 | |
1 | 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 | ||
2 | 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 | ||
3 | 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 | ||
4 | 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 | ||
5 | 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 | ||
6 | 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 | ||
7 | 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 | ||
8 | 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 | ||
9 | 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 | ||
10 | 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 | ||
11 | 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 | ||
12 | 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 ||
改进情况或特殊情况说明 |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附件2
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序号 | 总体情况 | 县级(个) | |
1 | 自查的社会服务机构数 | ||
2 | 抽查的社会服务机构数 | ||
3 | 发现问题的社会服务机构数 | ||
4 | 完成整改的社会服务机构数 | ||
问题情形 | 发现问题(个) | 完成整改(个) | |
1 | 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的机构数 | ||
2 | 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的机构数 | ||
3 | 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的机构数 | ||
4 | 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机构数 | ||
5 | 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机构数 | ||
6 | 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机构数 | ||
7 | 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机构数 | ||
8 | 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机构数 | ||
9 | 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的机构数 | ||
10 | 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的机构数 | ||
11 | 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的机构数 | ||
12 | 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行为的机构数 | ||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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