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实施“四种”调解方式确保对症下药
| 所在地区: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22年7月2日 |
司法局针村新时期社会矛盾的类型、特点、性质、成因和规律,通过改善和创新不同调解方式,对于各类矛盾纠纷实施精准调解、对症下药,获得群众广泛认可。
一是法理交融化解矛盾。针对婚姻家庭、赡养、抚养、邻里之间等掺杂着感情因素的矛盾纠纷,坚持以法为主,融法于情,运用教育调解、感动调解、开导调解等调解方法,使调解工作从“繁”入“简”,从“难”到“易”。以夫妻、父母、子女、邻里等亲情友情关系为切入点开展工作,侧重于传统美德教育,发动当事人的亲戚朋友和村里有威望的人调解说服,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以便解决问题。法理情理交融既解“法结”又解“心结”, 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二是换位思考化解矛盾。农村土地流转、水面承包、征地补偿等涉及群众人数较多的纠纷,此类纠纷中群众往往情绪激动、行事偏激,调解工作难以进行。调解人员通过换位思考,站在群众的角度看问题,现场对当事人进行答疑解惑,缓解群众的不良情绪。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在支持政府中心工作的同时,不伤害群众感情、利益,有效遏制矛盾纠纷的扩大化。这种方法不仅能快速解决问题,同时也能使群众感受到调解人员的暖心服务。
三是求同存异化解矛盾。对于追索劳动报酬、民间借贷、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调解时着眼化解主要矛盾,不纠缠细枝末节,帮助双方找出解决纠纷的平衡点。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条件,促使双方的观点基本趋于一致,最终达成协议。
四是多元联动化解矛盾。医患纠纷、劳动争议、意外死亡赔偿等重大疑难纠纷,由于牵扯人多、涉及面广,一般都情况复杂,而且处理不好容易引起集体上访甚至群体性事件。在调解过程中,一方面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邀请相关部门派员联合调解;另一方面依托“专家库”,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法律服务、劳动鉴定等各领域专家资源优势,联动化解疑难重大矛盾,确保纠纷在最短时间内得到调处,防止事态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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