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溪县应急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 所在地区: | 江西-抚州-金溪县 | 发布日期: | 2022年6月24日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不予处罚条件 |
1 |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按规定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如实记录(故意对记录造假的除外),属于初次违法(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 |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但有证据证明已按规定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故意对记录造假的除外),属于初次违法(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3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但未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除外),属于初次违法(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4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演练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5 |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6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7 |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8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9 |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首次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0 |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生产经营单位,除特殊作业场所和剧毒、高毒、涉爆物品储存场所外的,属于初次违法(首次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1 |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生产经营单位除自动连锁装置、安全仪表、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设备设施,且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属于初次违法(首次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2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属于初次违法(首次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3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属于初次违法(首次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备注:
1、“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工贸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液氨制冷、粉尘涉爆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2、“初次违法(首次发现)”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领域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国家、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按时限要求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而且经执法人员复查验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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