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房屋建筑工程水土保持管理存在的难点问题和对策建议
| 所在地区: | 内蒙古-巴彦- | 发布日期: | 2022年7月1日 |
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认真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同时结合贯彻落实自治区、全盟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水利行业“放管服”改革,持续改善营商环境,盟水务局会同阿左旗水务局成立督查调研组,对巴彦浩特镇区11处在建房屋建筑项目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并针对房地产建筑企业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
一、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巴彦浩特镇区在建11处房屋建筑项目。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城镇房屋建筑工程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经项目立项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其中,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经现场检查,11处在建房屋建筑项目均办理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二、存在的难点问题
盟、旗水务部门在房屋建筑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一是城镇房屋建筑工程一般征占地面积不大、施工场地比较平整、施工范围相对集中、裸露土地和植被很少,项目开工前也会按照用地红线布设围挡措施,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意义和作用不大,而且由于施工场地所限,一般不便于布设水土保持观测场,很难获得科学准确的监测数据。二是城镇房屋建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主要包括绿化、硬化以及施工管理、临时苫盖、围挡等控制人为水土流失的工程措施、绿化措施和临时措施,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在审批城镇房屋建筑工程时同样对上述措施也有具体标准和明确要求,竣工验收时的评价结论中实际上已经包含了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但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还要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增加了建设单位经济负担。
三、对策建议
针对目前房屋建筑项目水土保持管理中存在的难点问题,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是盟、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与同级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建立会商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城镇房屋建筑工程管理工作,在不违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坚持以不造成人为水土流失为底线,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不同类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差别化管理办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持续改善营商环境。
二是积极协调推动由旗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开展城镇规划区水土保持监测试点工作,形成区域监测成果,监测成果实行共享,建设单位不再单独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三是积极向上级水利部门反映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中存在的难点问题,争取自上而下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优化简化城镇房屋建筑工程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程序。
四是盟旗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建设单位重点加强地基开挖回填、临时堆土区、建筑材料堆放区以及降雨过程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依法做好施工期间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对发现存在严重水土流失问题及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依规严格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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