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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阳朔县康钱食品经营部作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所在地区: 广西-桂林-阳朔县 发布日期: 2022年7月8日
建设快讯正文

阳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朔市监罚送告〔2022〕1号

阳朔县康钱食品经营部:

本局于2022年6月21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阳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朔市监处罚〔2022〕36号),内容是:

经查明,你单位在会议营销环境中向现场消费者作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了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022年6月7日本局向你单位送达了《阳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朔市监罚告〔2022〕36号),对你单位履行了行政处罚前告知义务。2022年6月14日你单位提交了《情况说明》,请求予以减轻处罚。经研究,本局决定对你单位提出关于减轻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你单位停止作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处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阳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朔市监处罚〔2022〕36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户:阳朔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372312010101496185)缴纳上述罚款,并将缴款凭证交到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朔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阳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但在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该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李大钨、周世红?联系电话:0773-8824008

联系地址:阳朔县阳朔镇将军路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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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阳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朔市监处罚〔2022〕36号)

阳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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