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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2〕164号

所在地区: 广西-南宁-江南区 发布日期: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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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2〕164号

当事人:容县箐芸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21MABNGEQH8F

经营场所:容县容州镇厢南大道天润盛府1栋A3号

经营者:徐芸箐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容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对位于容县容州镇厢南大道天润盛府1栋A3号容县箐芸便利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该店店铺中间货架后面摆放的一个写有“绿豆饼(仁旺食品)”字样的纸箱内装有下列卷烟:中华(软)0.2条、真龙(硬凌云)0.8条、玉溪(高配版)1.1条、真龙(致青春)1条、玉溪(软)1条、真龙(起源)1.3条、芙蓉王(硬)1.5条、红河(软99)1.5条、真龙(轩云)1条。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无证经营卷烟。为了查清案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收集了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办案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05月30日取得营业执照,在容县容州镇厢南大道天润盛府1栋A3号经营食品及日用品。当事人于2022年6月12日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亲戚家位于容县容州镇木井村的店购进共计9个品种9.4条卷烟,具体的卷烟品牌和数量是84mm中华(软)0.2条;84mm真龙(硬凌云)0.8条;84mm玉溪(高配版)1.1条;84mm真龙(致青春)1条;84mm玉溪(软)1条;84mm真龙(起源)1.3条;84mm芙蓉王(硬)1.5条;84mm红河(软99)1.5条;84mm真龙(轩云)1条。当事人将上述卷烟放在容县容州镇厢南大道天润盛府1栋A3号容县箐芸便利店以零售方式进行销售。至2022年6月16日9时26分止,我局与容县烟草专卖局在该店查获的烟草制品数量及货值如下:84mm中华(软)有0.2条,销售价格是70元/包,合计140元;84mm真龙(硬凌云)有0.8条,销售价格是18元/包,合计144元;84mm玉溪(高配版)有1.1条,销售价格是25元/包,合计275元;84mm真龙(致青春)有1条,销售价格是14元/包,合计140元;84mm玉溪(软)有1条,销售价格是23元/包,合计230元;84mm真龙(起源)有1.3条,销售价格是25元/包,合计325元;84mm芙蓉王(硬)有1.5条,销售价格是25元/包,合计375元;84mm红河(软99)有1.5条,销售价格是14元/包,合计210元;84mm真龙(轩云)有1条,销售价格是16元/包,合计160元。以上9个品种卷烟经营额共1999元。由于当事人经营期间未建立会计帐薄和商品进销台账,也未能提供可会计核算的会计凭证,所以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笔录1份、现场提取的证据照片5张、容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复印件1份、对徐芸箐的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证明。

2022年7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罚告〔2022〕2-1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活动的行为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可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440元。(违法经营额的22%)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纳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容州江南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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