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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2〕169号

所在地区: 广西-玉林-容县 发布日期: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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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2〕169号

当事人:容县松山镇明发饮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21MA5NCYDD40

经营场所:容县松山镇儒地村六冲队

经营者:李名发

身份证号码:***

2022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容县松山镇儒地村六冲队的容县松山镇明发饮食店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未按照我局2022年3月15日出具的《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容市监责改[2022]14-4号)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为查清案情,本局决定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收集现场检查照片、收集对当事人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当事人询问等调查,已查清案情。同时,整个办案过程中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在2018年9月3日起至2022年4月29日案发时止,以营利为目的,在未依法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在容县松山镇儒地村六冲队的容县松山镇明发饮食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我局于2022年3月15日对当事人予以《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容市监责改[2022]14-4号),并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4月28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至2022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当事人上述铺面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并继续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经营期间未建立会计帐薄和商品进销台账,也未能提供可会计核算的会计凭证,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对经营者的询问笔录等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6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罚告〔2022〕14-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上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行为属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纳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松山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相关法律条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条件和工艺简单,未达到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要求,从事散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或者在有形市场内有固定经营场地,经营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未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要求,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摆摊设点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十七条,自治区队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

小餐饮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申请小餐饮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2. 经营场所内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圈养禽畜类动物;  

  3. 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4. 配备防蝇、防尘、防鼠、防虫、油烟净化等设施,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容器;  

  5. 配备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第十八条,申请领取小餐饮登记证,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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