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2〕172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桂林-资源县 | 发布日期: | 2022年7月11日 |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2〕172号
当事人:黄武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住址:***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3月16日,我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位于容县松山镇石扶村文冲二队20号的一个木苗种植销售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开办网店并使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但在该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未发现有个体或公司营业执照,当事人现场也未能出示个体或公司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为查清案情,本局决定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收集现场检查照片、提取网店的经营截图、对相关人员询问等调查,已查清案情。同时,整个办案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在2017年12月3日起至2022年3月16日案发时止,为顺利北京一亩田新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亩田”网络平台企业认证并获取推广宣传资源,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借用他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921MA5KEHBB7Q的广西容县丰农农业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在北京一亩田新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亩田”网络平台上,使用该企业营业执照进行“广西容县丰农农业有限公司”网店企业认证。当事人在网店主页使用“广西容县丰农农业有限公司”做为店名从事木苗经营活动,以该公司名称在网页上进行商品宣传推广活动,同时在企业认证信息页面公示广西容县丰农农业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照片,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从事龙眼苗、荔枝苗等木苗销售经营活动。由于当事人经营期间未建立会计帐薄和商品进销台账,也未能提供可会计核算的会计凭证,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北京一亩田新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亩田”网络平台“广西容县丰农农业有限公司”网店截图等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2022年6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容市监罚告〔2022〕14-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在未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况下从事木苗销售经营活动的行为属未经设立登记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未经设立登记使用广西容县丰农农业有限公司名义进行网店企业认证并从事木苗销售经营活动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所指的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机关查处本案违法行为中,能积极配合,且无违法的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5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纳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松山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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