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2〕168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玉林-容县 | 发布日期: | 2022年7月11日 |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2〕168号
当事人:广西容县家阖顺家具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1MA5PE1XQ0D
法定代表人:柳海峰 身份证号码:***
住所:容县十里镇泗登村12队
联系电话:***
邮编:***
2022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容县十里镇泗登村12队的当事人厂场内的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监察,发现该当事人安装使用的蒸汽承压锅炉正在运行使用,该锅炉的特种设备登记证编号为锅10桂K00003(22),现场锅炉作业人员欧卫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陈凤玉,不能提供欧卫林的特种设备(锅炉)作业人员证和安全管理人员陈凤玉的安全管理人员证以及锅炉日常运行使用状况记录,存在使用无锅炉作业人员证人员从事锅炉作业和无安全管理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以及没有对锅炉日常运行使用状况进行记录的问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容市监特令〔2022〕26-16号),责令当事人限期于2022年5月31日前对上述问题整改完成。2022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就上述指令整改情况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的锅炉正在运行使用,现场锅炉作业人员刘良,不能提供刘良的锅炉作业人员证件和有记录内容的锅炉运行使用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经请示局领导同意立案并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和调取相关特种设备登记等材料进行了相关调查取证,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柳海峰于2021年底租用位于容县泗登村12队的容县伟明板厂的场地和设备,购进涉案锅炉(设备代码:110033038202100030)安装在该厂内使用并以容县伟明板厂作为使用单位取得该锅炉的特种设备登记证〔登记证编号:锅10桂KA00003(22),发证日期:2022年1月17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柳海峰将上述厂场申请为广西容县家阖顺家具有限公司并于2022年2月18日取得注册后,当事人以其作为经营主体从事家具、旋切单板、胶合板加工销售活动。
2022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当事人的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监察,发现当事人正在运行使用上述锅炉。现场锅炉作业人员是欧卫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是陈凤玉。当事人不能提供欧卫林的特种设备(锅炉)作业人员证和安全管理人员陈凤玉的安全管理人员证以及锅炉日常运行使用记录。当事人存在使用无锅炉作业人员证人员从事锅炉作业和无安全管理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以及没有对锅炉日常运行使用状况进行记录的问题,本局现场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容市监特令〔2022〕26-16号),责令当事人限期于2022年5月31日前对上述问题整改完成。
2022年6月14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就上述指令整改情况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的锅炉正在运行使用,现场锅炉作业人员刘良,不能提供刘良的锅炉作业人员证件和有记录内容的锅炉运行使用记录。
当事人在本局下达指令整改期限届满后,在锅炉作业人员胡勇林因事于2022年6月14日下午请假离开后使用无锅炉作业人员证人员刘良从事锅炉作业活动;当事人在本局下达指令整改期限届满后即于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14日案发时止,当事人的锅炉作业人员在锅炉运行使用中未对锅炉日常使用状况进行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二、当事人使用的涉案锅炉使用登记证及登记表复印件一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的锅炉属于特种设备并取得特种设备登记的事实;
三、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一份共1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现场不能提供锅炉作业人员(欧卫林)的特种设备(锅炉)作业人员证件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陈凤玉)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件;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容市监特令〔2022〕26-16号)一份共1页,证明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20日向当事人下达要求当事人于2022年5月31日前使用持有特种设备(锅炉)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锅炉作业和使用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以及做好锅炉日常运行使用状况记录并健全锅炉技术档案的事实;
五、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和现场检查照片共7张,证明当事人2022年6月14日下午现场运行使用涉案的特种设备锅炉,现场锅炉作业人员刘良,不能提供其特种设备(锅炉)作业人员证,安全管理人员陈凤玉,陈凤玉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现场不能提供自本月以来的锅炉日常运行使用状况记录的事实;
六、当事人的主管陈凤玉的询问笔录两份共6页及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以及安全管理人员证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指令整改期限届满即2022年5月31日后,在锅炉作业人员于2022年6月14日下午因事离开后使用无特种设备(锅炉)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刘良从事锅炉作业活动,指令整改期限届满即2022年5月31日后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的锅炉作业人员在锅炉运行使用中未对锅炉日常运行使用状况进行记录的事实;
七、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柳海峰的委托书一份共1页和柳海峰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柳海峰委托陈凤玉接受询问提供材料等的授权事宜的事实;
八、当事人的锅炉作业人员胡勇林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和锅炉作业人员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胡勇林为当事人聘用(从2022年6月起),胡勇林持有锅炉作业人员证,在运行使用锅炉过程中未对锅炉日常使用状况进行记录的事实;
九、当事人的工人刘良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和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刘良在2022年6月14日下午从事锅炉作业活动,无锅炉作业人员证的事实;
十、当事人提供的2022年6月份生产记录表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在6月1日至案发时止,运行使用锅炉(6天)的事实。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2022年7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罚告〔2022〕26-3号),告知当事人本局对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本局下达整改指令书后,逾期未改正,在持有特种设备(锅炉)作业人员证的人员离开后,使用无锅炉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锅炉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鉴于无证从事锅炉作业时间短,情节轻微,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特种设备(锅炉),并处以罚款一万元人民币(¥10000);
当事人在本局下达整改指令书后,逾期未改正,在运行使用锅炉过程中,未对锅炉日常使用状况进行记录的行为,鉴于其未进行记录的时间短,积极配合调查,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特种设备(锅炉),并处以罚款一万元人民币(¥10000);
综合以上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合计二万元人民币(¥2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纳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股办理有关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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