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长沙市宁乡黄伶蔬菜店发1批次不合格食...
| 所在地区: | 湖南-长沙-长沙县 | 发布日期: | 2022年7月11日 |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长沙市宁乡黄伶蔬菜店发1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国抽平台监督抽检,我市有1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是标称宁乡黄伶蔬菜店经营的樟树港辣椒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我局对上述1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我局对宁乡黄伶蔬菜店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其停止经营不合格樟树港辣椒,限期进行整改。经检查,经营现场未发现有不合格批次产品。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18日从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双江口镇长兴村刘家老屋组(长沙江城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C1栋17号的宁乡兴和越蔬菜商行(负责人:张魁)。以180元/件(20斤)的价格购进的价格购进樟树港辣椒1件,购货金额180元。尔后在其店内以12元/斤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截止案发之日,全部销售完毕。鉴于当事人采购上述樟树港辣椒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销售的货值金额较少,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当事人在知道自己销售的樟树港辣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后,立即采取张贴公告的形式向顾客作出情况说明,并对已售出的樟树港辣椒作出召回和退款的保证;当事人积极采取了整改措施,主动纠正其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湖南省食品监督处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我局责令改正当事人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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