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十二:邵武市某农资经营部 违法经营劣质农药案 - 邵武市人民政府
| 所在地区: | 福建-南平-邵武市 | 发布日期: | 2022年7月12日 |
现查明,在该农资经营部发现的劣质农药苄·二氯,是2020年5月25日从邵武市某农农资店进货的,生产日期或批号为(20200311),进货单价0.8元/包,共进1000包农药,2021年已卖945包。该批次农药为水稻秧田的除草剂,今年尚未到用药期,因此还未出售。当事人对此事无疑义,其店铺中的过期农药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于劣质农药的规定:“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邵武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对该农资经营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邵武市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对此无疑义,其所销售的农药已过期,被依法认定为劣质农药。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货值为44元,主观恶性不大,系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法经营劣质农药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依据闽农综〔2020〕14号文件《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不足1万元的,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2022年5月30日经邵武市农业农村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没收该批次农药苄·二氯55包;
2、经营劣质农药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以上合计共处罚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释法评述
要准确认定本案违法事实,首先要清楚《农药管理条例》中对于劣质农药的认定,大众认知中的劣质农药一般是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或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农药,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过期农药也被依法认定为劣质农药。本案中当事人忘记了自己售卖的农药已过期,导致被行政处罚,因此也要提醒广大商家注意及时替换货架上已过期的农药并进行处理,以免违法;消费者在购买时也要注意农药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若买到过期农药应及时向邵武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举报。
援引法条
《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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