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水罚字〔2022〕1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玉林-北流市 | 发布日期: | 2022年7月13日 |
当事人情况:赵子威,性别:男,民族:汉,年龄:30周岁,住址:北流市**镇**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50981********0611。
2022年5月19日,我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有人在六麻镇升平村岭咀组的河道内采砂。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无法证实该处存在河道采砂行为,但确认该处存在涉嫌影响河势稳定、妨碍河道行洪行为。经报请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2年5月19日决定立案查处。立案后,我局开展调查,并对当事人涉嫌影响河势稳定、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采取了现场勘验、收集固定物证、调查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现查明,2022年5月18日14时至2022年5月19日14时,当事人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六麻镇升平村岭咀组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作业,用砂石铺设便道360米,为进行河道采砂做前期准备。2022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复核,现场未恢复原状,且存在河道采砂行为,但未发现有作业机械,通往现场道路翻倒的运输车已超出河道管理范围。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当事人存在河道采砂行为。另外,当事人承认其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用砂石铺设便道。综上,当事人行为仅影响河势稳定、妨碍河道行洪。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证:
一、现场检查(勘验)记录。该证据表明:1.影响河势稳定、妨碍河道行洪地点位于六麻镇升平村岭咀组河段;2.河道管理范围内有一条新开的便道,该便道用河道内勾挖的砂石铺设,由左岸、中间跨河堵塞部分及右岸三部分组成,总长度为360米,左岸长度270米,宽度为4-5米,便道离水面约0.4米,右岸长度90米,宽度4-6米;3.河道左岸有明显勾挖痕迹,河道及河道内有淤泥砂石堆积;4.现场有1台勾机和1辆运输车作业。
二、现场勘验图。该证据表明:1.影响河势稳定、妨碍河道行洪地点位于六麻镇升平村岭咀组河段;2.河道管理范围有一条新开的简易便道,由左岸、中间跨河堵塞部分及右岸三部分组成,总长度为360米,左岸长度270米,宽度为4-5米,右岸长度90米,宽度4-6米,便道离水面约0.4米;3.河道的右岸有1台勾机和1辆运输车,左岸平地(河道管理范围外)停放了2辆运输车。
三、勘验现场照片。该证据证明1.影响河势稳定、妨碍河道行洪地点位于六麻镇升平村岭咀组河段;2.河道管理范围有一条新开的便道,该便道用河道内勾挖的砂石铺设,由左岸、中间跨河堵塞部分及右岸三部分组成;3.河道内的便道附近有明显勾挖痕迹,河道及河道内有淤泥砂石堆积;4.河道的右岸有1台勾机和1辆运输车,左岸平地(河道管理范围外)停放了2辆运输车;5.违法地点旁边平地处堆积了部分砂石;6.通往现场道路边有1辆翻倒的运输车,车内残留部分砂石。
四、赵子威的调查(询问)笔录。该证据证明:1.赵子威是本案当事人;2.当事人未进行河道采砂;3.当事人在六麻镇升平村岭咀组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作业;4.当事人安排了1辆勾机和3辆运输车,勾机已开始作业,1辆运输车准备装车;5.当事人从河道内勾挖出来的砂石用于铺设便道,尚未外运;6.当事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用勾机铺设的简易便道大概三四百米长;7.当事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作业未办有相关手续。
五、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2年5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北流市水利局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北水责字〔2022〕2号),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2022年6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北流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北水罚告字〔2022〕1号), 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于2022年6月22日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听证。我局于2022年6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北流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北水听通〔2022〕1号),决定于2022年7月7日举行听证会。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减轻处罚诉求,但未能提供实质性证据。听证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经过综合评议认定的案件事实,提出听证意见:1.北流市水利局认定当事人赵子威的行为涉嫌影响河势稳定、妨碍河道行洪理由、证据充分;2.根据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和现场勘验图中测量的数据:该便道用河道内勾挖的砂石铺设,由左岸、中间跨河堵塞部分及右岸三部分组成,总长度为360米,左岸长度270米,宽度为4-5米,右岸长度90米,宽度4-6米,便道离水面约0.4米,另外,由于执法人员未对便道水下部分的测量进行记录,该部分体积已无法认定,不进行计算。综上,该妨碍行洪的构筑物体积为576立方米-756立方米。3.按照构筑物体积为576立方米认定,当事人行为违法程度较重,建议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我局认为: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5月19日,当事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六麻镇升平村岭咀组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作业,用砂石铺设便道360米,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妨碍河道行洪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行处理。
七、综上所述,当事人赵子威影响河势稳定、妨碍河道行洪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当事人在汛期的河道内施工作业,且妨碍行洪的构筑物体积为576立方米,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当事人未立即恢复河道原状,违法程度较重。决定对当事人赵子威如下行政处罚:
处肆万元罚款(¥400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款缴到北流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548212010102945711。收款人全称:北流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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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3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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