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城综执罚决字〔2022〕第124号:扶绥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所在地区: | 广西-崇左-扶绥县 | 发布日期: | 2022年6月30日 |
当事人:任鹏? ? ?
身份证号码:430621xxxxxxxx2710? ?
地? 址:湖南省岳阳县莄口镇小塘村兴元村民组xx号?
2022年6月21日,你安排运输泥土的车辆涉嫌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导致泥土遗撒,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本机关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2年6月21日上午8时至10时安排5辆重型自卸车运输泥土前往棚改六期(扶中片区)工地倾倒,车辆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导致途径临江路时泥土遗撒,污染城市道路1932平方米(长690 米,宽 2.8米,造成扬尘污染,你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执法图片3张。
2022年6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扶城综执罚告字〔2022〕第124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当场提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安排运输泥土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导致泥土遗撒,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应对你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对你处以人民币2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应择取数额较高的进行处罚,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对你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鉴于你是初次违法,在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参考《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版)》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B902.65.4的规定,按轻微违法情节予以处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费书》,并到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扶绥县人民政府书面申请行政复议(副本送我局);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扶绥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扶绥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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