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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梧州市城市医疗联合体医疗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所在地区: 广西-梧州- 发布日期: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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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直各医疗机构:

《梧州市城市医疗联合体医疗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第8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30日

梧州市城市医疗联合体医疗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梧州市城市医疗联合体医疗业务整体能力,促进医疗同质化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联合体管理实施办法》(桂卫医发〔2021〕1号)《梧州市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梧政办发〔202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梧州市实行统一法人代表或全托管式法人治理机制的紧密型城市医疗联合体(包括城市医疗集团及三二医联体,以下简称城市医联体)。

第三条?依托城市医联体牵头医院成立医疗业务管理中心,承担日常医疗服务督导考核、质量控制、安全防范、学科建设、分级诊疗、科研教学等医疗业务管理职责。管理各成员单位医疗业务的正常运行,指导支持督促各成员单位根据辖区人口和病种特点科学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确保辖区内居民能享受到规范及时的基本医疗保障。

第二章?医疗质量控制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城市医联体全面负责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依法执业,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城市医联体牵头医院法人代表是城市医联体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城市医联体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成员单位医疗质量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城市医联体对成员单位的医疗质量考核是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医疗业务管理中心制定城市医联体质量管理制度;成立由医疗管理、质量控制、护理、医院感染管理、信息、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临床、药学、医技等科室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质控组织,负责质量监测、预警、分析、考核、评估及反馈工作;每季度发布牵头医院及成员单位质控报告并提出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意见。

第六条?医疗业务管理中心建立完善的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和自我评估准入制度,明确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目录和新技术、新项目目录,加强手术分级管理,明确手术医师权限。制订成员单位医疗业务运行实施方案,成员单位借助城市医联体牵头医院优质资源下沉帮扶,结合本单位实际推进差异化发展。

第七条?城市医联体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根据医疗业务管理中心要求制订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和具体落实措施,针对医疗质量薄弱环节组织实施整改。

第八条?城市医联体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接受我市各专业质控中心的管理和控制。

第三章?医疗安全防范

第九条?医疗业务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城市医联体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的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医疗业务管理中心由牵头医院制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防范预案、“不良事件的无责呈报体系”和不良事件快捷处置流程,建立定期的不良事件分析改进机制,城市医联体内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共享不良事件案例,牵头医院参与指导成员单位医疗纠纷处置化解。

第十一条?医疗业务管理中心负责城市医联体内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全体医务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每年开展全体员工医疗安全教育或法律知识培训不少于两次,定期召开医疗安全工作会议,确保不发生责任性医疗事故(医疗损害)。

第四章?学科建设

第十二条?医疗业务管理中心负责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临床重点专科(重点学科)建设的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按“统一要求、分步实施、分级管理”的方式进行创建并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医疗业务管理中心应加强重点专科(学科)建设,在市重点专科(学科)建设基础上积极争创自治区级重点专科(学科),逐渐在区域内形成以重点专科(学科)、优势专科为基本架构的学科布局和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发展的良好梯队。

第十四条?学科建设经费由城市医联体(含各级财政补助)统筹安排,经费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有效”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符合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科研教学

第十五条?城市医联体应深化医、教、研协同发展,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机制,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在能力提升,知识更新方面重要作用的宣传,构建新型的城市医联体卫生健康科技教育体系,主动适应体制改革转型新常态。

第十六条?城市医联体应加强全体医务人员业务技能同质化提升,医疗业务管理中心制定各类别各层级卫技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督促落实。特别加强各层级卫技人员三基训练与考核,确保人员技能与岗位职责相匹配。重点培训住得下、留得住的基层卫技人员,提高基层服务能力。

第十七条?城市医联体应加强科技创新共享平台建设,力争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显著进展,引导并支持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间多单位、多学科申报高层次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基层卫生适宜技术推广、转化和应用,推动技术服务、人才培养之间的有效衔接。

第十八条?医疗业务管理中心负责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的医务人员申报各级各类医学继续教育项目,加强项目日常管理,合理安排课时和授课师资,保障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医疗业务管理中心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或者联合建设为重点,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重点抓好教学查房、病例讨论等提升学员实际工作能力的教学培训环节,提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强化工作合力,完善统一考核、定期交流等工作机制;加强规范经费使用管理,优先保障学员生活补助、带教老师补贴,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分级诊疗

第二十条?完善分级诊疗体系建设,为患者提供便捷性、连续性的医疗服务,城市医联体应建立起有效、实用、便捷的转诊渠道,共享双向转诊平台,方便患者在城市医联体之间、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间转诊,避免不必要的区域外转诊。完善各成员单位医疗应急体系,制定危急重症初步急救和及时规范转运的制定和流程,保障辖区居民生命安全。

?第二十一条?城市医联体根据《广西分级诊疗双向转诊规范(试行)的通知》(桂卫规﹝2017﹞7号)的文件精神,制定细化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的疾病目录、出入院标准、转诊规范及流程,根据服务能力动态调整。鼓励城市医联体成员单位医疗业务的差异化发展。

第二十二条?城市医联体牵头医院承担医联体内成员单位的业务指导、标准把握,协助处理疑难病症,医联体内实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对上转病人根据病情需要合理检查,不做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各成员单位根据专科资源分布,原则上将病人转诊至牵头医院或专科医院,严格控制区域外转诊率。经医联体牵头医院诊治后恢复期病人病情稳定,可以在基层进行后续康复治疗的,原则上将病人下转至其所在辖区基层单位。

?第二十三条?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不断完善转诊平台建设,加强医联体内分级诊疗执行过程监管和督查考核。

第七章?医疗资源共享

第二十四条?依托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医学影像云平台、区域临床检验、病理诊断、影像诊断、心电诊断等医疗资源共享平台,全面落实医疗资源共享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第二十五条?医疗资源共享平台配置专职管理人员,组织、协调和实施远程诊断服务等相关工作;负责诊断医生的排班、人员培训、场所设施设备维护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等工作;按规定接受各成员单位提出的制定服务申请,完成诊断,审核及出具报告书;负责收集和保存远程诊断服务工作中产生的相关资料,防范相关信息泄露;定期整理、分析远程诊断服务相关信息,向医疗机构和市卫生健康委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城市医联体成员单位与医疗资源共享平台签订协议,原则上首选市卫生健康委或医联体牵头医院(检验、病理、影像、心电等)已建设的共享平台。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操作,并将检查检验数据通过网络实时传送到共享平台。

第八章?中医药服务

第二十七条?医疗业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中医药工作,积极推进成员单位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

第二十八条?城市医联体各成员单位开展“治未病”服务项目应当不少于5项,中医药文化宣传阵地不少于1处,中医药服务的环境、流程、方式等要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卫生健康委应加强对城市医联体医疗业务管理中心的督导,跟进医疗业务管理中心相关制度的出台和完善。

第三十条?城市医联体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要根据医疗业务管理中心具体要求,认真履职,确保医疗业务管理中心有序运行。

第三十一条?各医联体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实施细则。各县(市)、龙圩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县域医共体医疗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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