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农牧罚〔2022〕5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玉林-北流市 | 发布日期: | 2022年7月19日 |
当事人:北流市林梅牧用草种植家庭农场有限公司
住所:北流市大坡外镇**村
法定代表人:黄梅 ?性别:女
联系电话:13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310141861F
当事人北流市林梅牧用草种植家庭农场有限公司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一案,经北流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
2022年7月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北流市林梅牧用草种植家庭农场有限公司向其法人代表黄梅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开展监督检查,该公司位于北流市大坡外镇大坡内村,主要经营肉牛养殖,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牛栏舍2栋,配备有消毒室、饲料仓、化粪池等,现存栏量为87头,当事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4年开始养殖肉牛并逐渐扩大规模,养殖的肉牛主要销往市内、广东等地区,期间有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没有通过审核。
至此,案件事实已调查清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行为主体。
2.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违法现场及违法事实。
3.生产记录表复印件1份、产品销售记录表1份,证明有肉牛销售。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应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北流市林梅牧用草种植家庭农场有限公司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2年7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农牧告〔2022〕5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陈述申辩及提出申请听证,上述文书有《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开办动物饲养场积极做好动物防疫措施以及建立较规范的动物防疫档案,故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7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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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13日 ?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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