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山县统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所在地区: | 新疆-和田-皮山县 | 发布日期: | 2022年7月20日 |
一、执法事项名称 1、对拒绝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处罚; 2、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3、对统计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4、对农业普查对象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等行为的处罚; 5、对经济普查对象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等行为的处罚; 6、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7、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8、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9、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0、对人口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1、对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2、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3、对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方面的检查;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4.《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5.《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三、承办机构 皮山县统计局执法办 四、办理基本流程 1、成立执法检查小组,制定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2、向被执法检查对象发出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检查方式、内容、时间等。 3、在被检查单位开展检查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4、对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的,告知存在问题,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统计违法情节较重的,经研究,做出警告、整改建议,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被检查单位根据《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实施整改,对被检查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统计违法情节严重的,予以立案审查进行处罚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五、办理时限 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执行后,予以结案。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皮山县统计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903-6422472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办公电话:0903-6422472 办公地址:皮山县政府联合办公大楼4楼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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