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扶市监处罚〔2022〕149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南宁- | 发布日期: | 2022年7月20日 |
当事人:扶绥县梁作红蔬菜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421MA5Q7L62X3?
经营地址:扶绥县中东镇旧农贸市场******?
经营者:梁作红?
身份证号码:452128************?
联系电话:139********?
联系地址:广西扶绥县中东镇********************号?
2022年4月20日,我局会同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对扶绥县梁作红蔬菜铺经营的韭菜进行监督抽检。
2022年5月20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收到南宁海关技术中心上传的《检验报告》(NO:SP2206-NCP22451421620300060)显示该批次韭菜检测项目“镉(以Cd计),mg/kg”的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10mg/k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mg/kg”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5月23日,我局将《检验报告》(NO:SP2206-NCP22451421620300060)、《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NCP22451421620300060)送达当事人并开展不合格食品后处置工作,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和时限,以及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有异议的,或者对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存在异议的,可提交异议审核申请的权利和时限。现场检查时,该摊正在营业中,购进日期为2022年4月20日的韭菜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称该批次韭菜是跟扶绥县本地农户采购的,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涉案批次韭菜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及相关凭证。我局制作了《现场笔录》《送达回证》,进行现场拍照等方式取证,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扶市监中东责改〔2021〕3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经营不合格韭菜的行为,开展自查工作,查找不合格原因并立即整改。
2022年5月3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在《自查整改报告》中,当事人对销售情况、召回情况、食品不合格原因等情况进行了说明,并附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图片。
当事人经营来源不明及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韭菜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经本局领导审批同意,我局于2022年5月23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5月24日,当事人在我局接受询问调查,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供述该批次韭菜于2022年4月20日在扶绥县青菜批发市场跟本地农户进货的,无进货凭证,未索取联系方式和其住址,已无法溯源查证。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配合下提取了抽检现场及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检查现场照片打印件、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
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在复检申请以及异议审核申请的有效期限内均未提出申请,视同其认可检验结论。截止本案调查终结,未收到消费者关于此批不合格韭菜的投诉。
经查明,当事人的摊位位于扶绥县中东镇旧农贸市场青菜行,该摊位用于经营蔬菜等食用农产品,无固定经营门店,办有有效《营业执照》。当事人于2022年4月20日购进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韭菜的数量为6Kg,购进价格为*元/Kg,销售价格为*元/Kg,已全部销售完毕,营业收入为24元,除去采购成本及其他损耗后,利润为5元。
当事人跟本地农户购进的该批次韭菜,未索取联系方式,该批次韭菜为散装销售,没有包装和相应标识,当事人也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合格证明等交易记录和凭证材料,已无法溯源查证供货方及种植供应者,故该批次韭菜属于来源不明的食用农产品。当事人已构成经营来源不明及镉项目(以Cd计,0.10mg/kg)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限量(≤0.05 mg/kg)的韭菜的违法行为。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本案涉案货值金额24元,经营违法所得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O:2221579)共一份,证明南宁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告知当事人监督抽检相关事项的事实;
2.《广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NCP22451421620300060),证明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事实;
3.《检验报告》(NO:SP2206-NCP22451421620300060)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韭菜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事实;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NCP22451421620300060)、《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复检、异议审核的权利和时限以及提出申请的方法;
5.《责令改正通知书》(扶市监中东责改〔2022〕3号)、《现场检查笔录》各一份,证明我局依法开展不合格食品后处置工作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共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7.当事人提供的梁作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共一份,证明其个人身份的事实;
8.《询问笔录》共一份,证明被询问人依法配合开展询问调查及本案违法经营的事实,本案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事实;
9.证据(复制)提取单共七张,证明我局依法开展监督抽检和不合格食品后处置的事实;
10.当事人提供《自查整改报告》共一份,并附《召回公告》及佐证照片,证明当事人依法开展召回工作并提交了召回处理情况、原因调查情况及整改情况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的韭菜检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因镉属于重金属,故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次韭菜的供货者名称、住址及联系方式,未索取进货票据、合格证明等交易记录和凭证材料,已无法溯源供货者和此批次韭菜的种植者,该批次韭菜属于来源不明的食用农产品,故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属于经营来源不明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扶绥县中东镇旧农贸市场现归扶绥县中东镇人民政府管理,市场内以摊位形式经营,也无固定门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内有固定摊点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监督管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有关食品摊贩的规定执行。”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款“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摆摊设点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的规定,当事人的主体性质为食品摊贩,故本案应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来源不明及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五)项“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经营来源不明的食品;……(五)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规定,当事人首次违反上述规定,还未被警告处罚过,本案货值金额为24元,违法所得为5元。
当事人经营来源不明及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来源不明及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元(¥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松江分理处,账户名称:扶绥县财政局(国库股),账号:137**********。逾期不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没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扶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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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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