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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2〕162号

所在地区: 广西-玉林-容县 发布日期: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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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2〕162号

当事人:容县三奈电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1MA5NWHWD8J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容州镇厢南村(容县石油公司第十加油站南侧)

法定代表人:赵晓锋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5月13日,根据收到的投诉,执法人员对位于容县容州镇厢南村(容县石油公司第十加油站南侧)的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及办公室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的办公室的茶几上有十五个快递包裹,显示收货地址:广西玉林市容县容州镇经济开发区万达路佳源电子厂。客户:三奈SANNAI数码旗舰店,18878128765,该公司的赵家雄厂长现场拆开含开关电源适配器的快递包裹(10个),该10个开关电源适配器(其中4个标示:东莞宏力创科技有限公司,Max66W,型号:OXM-110600C00,另外6个标示:中国制造,Max66W,型号:OXM-110600C00)上均标有3C标志,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10个开关电源适配器的3C认证证书。执法人员对上述10个开关电源适配器及配套的充电线以及快递包装盒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赵家雄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3C认证的开关电源适配器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6月28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6月24日申领了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并在抖音APP经营三奈数码旗舰店,通过直播销售开关电源适配器及配套的充电线。在从深圳市亨米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开关电源适配器供货不足的情况下,于2022年4月份从深圳市华强北电子市场采购了120个开关电源适配器,该批电源适配器上分别标示东莞宏力创科技有限公司,Max66W,型号:JXM-110600C00和中国制造,Max66W,型号:OXM-110600C00,当事人将该批开关电源适配器通过抖音APP开设的三奈数码旗舰店销售,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所列产品分类,上述开关电源适配器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需取得3C认证后才能销售。但当事人自2022年4月起至案发时止在明知开关电源适配器需强制认证方可销售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列入强制认证目录的未经认证的开关电源适配器。当事人销售了未经认证开关电源适配器50套(包括数据线),销售价为15.9元每套,开关电源适配器购进成本5.5元,数据线的生产成本3.5元,获取违法所得345元。2022年6月5日当事人对已销售的产品进行召回,截至2022年6月22日,共召回了12个开关电源适配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赵晓锋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赵家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手机数据证据提取笔录1份,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开关电源适配器的事实;

3.对赵家雄的询问笔录3份、当事人提交的召回公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开关电源适配器的品种、数量、价格、货值等事实。

2022年7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罚告〔2022〕27-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而擅自销售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应当责令改正,给予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45元;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34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纳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计量和标准化监督管理股办理有关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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