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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2〕165号

所在地区: 广西-玉林-容县 发布日期: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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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2〕165号

当事人:容县松山镇美清副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450921600236489

经营场所:广西玉林市容县松山镇三合村村委会铺面

经营者:李美清

身份证号码:***

2022年6月14日,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当场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等相关权利义务之后,对位于广西玉林市容县松山镇三合村村委会铺面的容县松山镇美清副食品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铺的收银台抽屉中摆放烟草制品84mm真龙(软祥云)0.9条、84mm真龙(珍品)0.3条、84mm真龙(轩云)0.3条、84mm玉溪(初心)0.2条、84mm钻石(荷花)0.1条、84mm真龙(起源)0.1条、84mm利群(新版)0.1条、84mm硬红梅0.4条、84mm硬盒红塔(经典1956)0.1条共9个品种2.5条进行销售。当事人店铺的醒目位置未发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活动。为查清案情,本局决定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收集现场检查照片、提取了相关经营票据、对相关人员询问等调查,已查清案情。同时,整个办案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14日案发时止,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从容县松山加油站、周边店铺、桂平市平山镇的店铺购进烟草制品并摆放在当事人店铺的收银台抽屉中进行销售。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和当事人供述的进货台账记录,当事人购进、销售烟草制品:84mm真龙(软祥云)购进48条,售出47.1条,进货价125元/条,零售价140元/条,获利706.5元;84mm真龙(珍品)购进34条,售出33.7条,进货价91元/条,零售价100元/条,获利303.3元;84mm真龙(轩云)购进10条,售出9.7条,进货价155元/条,零售价160元/条,获利48.5元;84mm玉溪(初心)购进1条,售出0.8条,进货价187元/条,零售价200元/条,获利10.4元;84mm真龙(起源)购进8条,售出7.9条,进货价230元/条,零售价250元/条,获利158元;84mm利群(新版)购进1条,售出0.9条,进货价130元/条,零售价150元/条,获利18元;84mm红塔山(传奇)购进2条,售出2条,进货价138元/条,零售价150元/条,获利24元;84mm真龙(硬凌云)购进6条,售出6条,进货价160元/条,零售价180元/条,获利120元;84mm双喜(硬经典1906)购进4条,售出4条,进货价162元/条,零售价170元/条,获利32元;84mm黄鹤楼(硬金砂)购进3条,售出3条,进货价155元/条,零售价160元/条,获利15元;84mm黄鹤楼(软蓝)购进1条,售出1条,进货价190元/条,零售价200元/条,获利10元;84mm芙蓉王(硬)购进4条,售出4条,进货价235元/条,零售价250元/条,获利60元;84mm红河(软99)购进2条,售出2条,进货价115元/条,零售价140元/条,获利50元;84mm真龙(软娇子)购进11条,售出11条,进货价60元/条,零售价65元/条,获利55元;84mm真龙(鸿韵)购进2条,售出2条,进货价187元/条,零售价200元/条,获利26元;84mm真龙(状元)购进2条,售出2条,进货价138元/条,零售价150元/条,获利24元;84mm真龙(致青春)购进1条,售出1条,进货价140元/条,零售价140元/条,获利0元;84mm双喜(硬金五叶神)购进1条,售出1条,进货价125元/条,零售价130元/条,获利5元;84mm白沙(精品二代)购进3条,售出3条,进货价100元/条,零售价110元/条,获利30元;84mm红河(硬)购进2条,售出2条,进货价60元/条,零售价65元/条,获利10元。

未建立进货台账记录销售烟草制品:84mm钻石(荷花)0.1条,零售价400元/条;84mm红梅(硬黄)0.4条,零售价55元/条;84mm红塔山(经典1956)0.1条,零售价100元/条。

上述据当事人供述的进货台账记录烟草制品共购进20个品种,共计146条。未建立进货台账记录销售的烟草制品共3个品种,共计0.6条。已销售烟草制品共144.1条,共计违法所得1705.7元,涉案烟草制品共23个品种,共计146.6条,涉案烟草制品经营总额2030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相关经营票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7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罚告〔2022〕14-6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具有陈述、申辩权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705.7元;

二、罚款9138.15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843.85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请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纳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松山市场监管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或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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