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2〕178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玉林-容县 | 发布日期: | 2022年7月26日 |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2〕178号
当事人:广西雄象木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1MA5NW1B63P
法定代表人:黄金鹏 身份证号码:***
住所:容县容西镇思传村
联系电话:***
邮编:537500
2022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监察,发现当事人厂场内安装使用的有机热载体液相锅炉正在运行使用,该锅炉的特种设备登记证编号为锅32桂K00007(20),现场锅炉作业人员杨通,不能提供杨通的特种设备(锅炉)作业人员证和锅炉的安全阀已超期使用(有效期至2022年3月26日),存在使用无锅炉作业人员证人员从事锅炉作业和使用超期安全阀的问题,现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容市监特令〔2022〕26-20号),责令当事人限期于2022年6月24日前对上述问题整改完成。2022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就上述指令情况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的锅炉正在运行使用,现场锅炉作业人员仍然是杨通,不能提供杨通的锅炉作业人员证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经请示局领导同意立案并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和调取相关特种设备登记等材料进行了相关调查取证,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在其位于广西容县容西镇思传村的公司内安装使用一台型号为YSW-3000SCIII、设备代码为132010924201900099,出厂编号为YS19-54的有机热载体液相锅炉,并于2020年7月17日取得该锅炉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证编号:锅32桂K00007(20)〕,当事人通过运行使用该锅炉产生的高热有机热液输送到热压车间的热压机进行热压板材,从事胶合板加工销售活动。
2022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监察,发现当事人的上述有机热载体液相锅炉正在运行使用,现场锅炉作业人员杨通,不能提供杨通的特种设备(锅炉)作业人员证和锅炉的安全阀已超期使用(有效期至2022年3月26日),存在使用无特种设备(锅炉)作业人员证人员从事锅炉作业和使用超期安全阀的问题,现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容市监特令〔2022〕26-20号),责令当事人限期于2022年6月24日前对上述问题整改完成。
2022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就上述指令情况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的锅炉正在运行使用,锅炉的安全阀在有效期内,现场锅炉作业人员仍然是杨通,不能提供杨通的锅炉作业人员证件。
当事人在本局下达指令整改期限届满后至2022年6月30日案发时止,仍然使用未取得锅炉作业人员杨通从事锅炉作业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二、当事人使用的涉案锅炉使用登记证及登记表复印件一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的锅炉属于特种设备并取得特种设备登记的事实;
三、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2022年6月16日)一份共1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现场不能提供锅炉作业人员(杨通)的特种设备(锅炉)作业人员证件的事实;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容市监特令〔2022〕26-20号)一份共1页,证明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6日向当事人下达指令书要求当事人于2022年6月24日前使用持有特种设备(锅炉)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锅炉作业的事实;
五、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2022年6月30日)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锅炉)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锅炉作业的事实;
六、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和现场检查照片共8张,证明当事人2022年6月30日运行使用涉案的特种设备锅炉,现场锅炉作业人员是杨通,不能提供杨通的特种设备(锅炉)作业人员证的事实;
七、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黄金鹏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及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和其安全管理人员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在指令整改期限届满后即2022年6月25日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使用杨通作为锅炉作业人员从事锅炉作业的事实;
八、当事人的会计人员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和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2022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指令当事人于2022年6月24日前使用持有特种设备(锅炉)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锅炉作业的整改要求,2022年6月30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的锅炉正在运行使用,锅炉作业人员是杨通的事实;
九、当事人的锅炉作业人员杨通的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和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从2022年6月25日至案发时止这个期间内,当事人的锅炉正常运行使用并且锅炉作业人员是杨通本人,杨通本人未取得特种设备(锅炉)作业人员证的事实;
十、当事人提供的2022年6月18日至6月30日期间锅炉运行使用日常记录复印件一份共14页,证明当事人逾期未整改,使用杨通从事锅炉作业的事实;
十一、当事人提供的2022年6月18日至6月30日期间热压车间生产记录复印件一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在指令整改届满后至案发时止运行使用锅炉从事生产活动的事实。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2022年7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罚告〔2022〕26-4号),告知当事人本局对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本局下达整改指令书后,逾期未改正,使用无特种设备(锅炉)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锅炉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鉴于无证从事锅炉作业时间短,情节较轻,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特种设备(锅炉),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二万元人民币(¥2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纳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股办理有关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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