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2〕182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南宁- | 发布日期: | 2022年7月18日 |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2〕182号
当事人:容县杨梅神农美容护肤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21MA5P0EF29H
经营场所:容县杨梅镇绿荫城门大街19号
经营者:邓灿坤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2022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了位于容县杨梅镇绿荫城门大街19号的容县杨梅神农美容护肤中心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有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收集现场照片,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等调查,已查清案情。在办案过程中,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容市监强制〔2022〕6-3号)和《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容市监物〔2022〕6-3号),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2021年1月2日从广西南宁市伊熙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化妆品放置在其开设的容县杨梅神农美容护肤中心进行销售。在该店左侧靠墙的货柜上摆放着:1.深海凝萃弹润乳(100g/瓶)3瓶,外包装盒标注限期使用日期:20211025,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号:粤妆20160022;2.海条藻多毛孔排浊清洁霜(120g/瓶)2瓶,外包装盒标注限期使用日期:2021102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号:粤妆20160081;3.海洋润语香氛身体护理套装(150g/套)5套,外包装盒标注限期使用日期:2021.1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号:粤妆20160158;4.海条藻毛孔细致护理套装(230g/套)1套,外包装盒标注限期使用日期:20210406,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号:粤妆20160022;5.粉嫩焕颜礼盒(内含3瓶)1套,外包装盒标注限期使用日期:20210108,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号:粤妆20160022;6.神农故事水光嫩肤调理套餐4套,外包装盒标注限期使用日期:20220425,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号:粤妆20161589;7. 神农故事驻颜美肤调理套餐(4件套)2套,外包装盒标注限期使用日期:20211125,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号:粤妆20161589;8.神农故事安肤修护调理套餐(4件套)3套,外包装盒标注限期使用日期:20210425,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号:粤妆20170566。至2022年6月15日案发时止,上述化妆品均超过使用期限仍在待售。上述化妆品进货价分别是:深海凝萃弹润乳(100g/瓶)进货价是75元/瓶,海条藻多毛孔排浊清洁霜(120g/瓶)进货价是69元/瓶,海洋润语香氛身体护理套装(150g/套)进货价是158元/套,海条藻毛孔细致护理套装(230g/套)进货价是194元/套,粉嫩焕颜礼盒(内含3瓶)进货价是228元/套,神农故事水光嫩肤调理套餐进货价是399元/套,神农故事驻颜美肤调理套餐(4件套)进货价是399元/套, 神农故事安肤修护调理套餐(4件套)进货价是434元/套。销售价分别是:深海凝萃弹润乳(100g/瓶)销售价是150元/瓶,海条藻多毛孔排浊清洁霜(120g/瓶)销售价是138元/瓶,海洋润语香氛身体护理套装(150g/套)销售价是158元/套,海条藻毛孔细致护理套装(230g/套)销售价是388元/套,粉嫩焕颜礼盒(内含3瓶)销售价是456元/套,神农故事水光嫩肤调理套餐销售价是798元/套,神农故事驻颜美肤调理套餐(4件套)销售价是798元/套,神农故事安肤修护调理套餐(4件套)销售价是868元/套。涉案金额是9752元。由于当事人没有销售台账记录,无法核实其已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数量和金额,所以没法计算其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2022年7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罚告〔2022〕6-3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自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深海凝萃弹润乳等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罚。鉴于经营者上述行为主观无故意,违法情节较轻且案发后积极配合对其违法行为查处,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没收扣押在案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详见《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容市监物〔2022〕6-3号)}。
请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纳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杨梅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或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相关法律条文: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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