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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2022年度医疗保障政策

所在地区: 湖南-长沙-长沙县 发布日期: 2022年8月2日
建设快讯正文
一、参保补助政策

集中缴费期间,对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等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困难人员、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50%的资助。

二、大病保险倾斜政策

在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普惠政策基础上,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

三、医疗救助相关政策

医疗救助范围:

1.第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第二类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3.第三类救助对象为不符合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非本市户籍,但属于本市认定的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纳入本市医疗救助范畴。

住院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住院发生属于医疗救助政策支付范围内,年度累计达到救助起付线以上、10万元以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按一定比例救助。
1.第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
2.第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按湖南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2022年起付线确定为1500元,之后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起付线以上部分按70%比例给予救助。
3.第三类救助对象:起付线原则上按湖南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2022年起付线确定为7300元,之后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起付线以上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
4.第一类、二类、三类救助对象属于困难退役军人的,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照同类困难人员救助标准提高10%比例给予救助。

门诊医疗救助:

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个人门诊自负医疗费用较高,达到救助标准以上部分的金额,按一定比例救助。
1.特殊疾病门诊救助。按照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实行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不超过8000元。第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第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为1000元,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
2.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按照相应类别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执行,纳入住院医疗救助年度累计限额范围。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病种为: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糖尿病胰岛素治疗、肺结核、血友病,以及其他由国家、省医疗保障局明确的病种。

再救助制度:

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且医疗救助达到年度限额,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湖南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按照50%的比例进行再救助,防止发生因病返贫致贫。
四、综合保障政策

医保综合保障政策2022年前包括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扶贫特惠保、医疗救助、医院减免、财政兜底六重保障,2022年开始转换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不再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提高10%、住院费用报销财政兜底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封顶线倾斜政策。
第一类、二类救助对象在认定所在地县域内“一站式”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直接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待遇,即时结算。因病情原因需转院的,经宁乡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后,在长沙市域范围内的宁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可实施“一站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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