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告送达
| 所在地区: | 广东-佛山-高明区 | 发布日期: | 2022年7月27日 |
我局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肇自然资高林执法﹝2021﹞3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肇自然资高林执法﹝2021﹞39号),进行邮寄送达到当事人身份证地址,当事人以在外地为由拒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肇自然资高林执法﹝2021﹞3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肇自然资高林执法﹝2021﹞39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姓名: 严贵林
身份证号码: 4406241963********17
身份证地址: 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高田村C区***号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3日对回龙镇光荣村委会地籍号441283013015000800208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19年8月至11月在没有经过林业部门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情况下,在高要区回龙镇光荣村委会地籍号441283013015000800208的林地上修建石料破碎场,破碎场至今仍在。经广东盈林绿化有限公司现场勘查鉴定,改变林地用途面积5.4亩(3600平方米),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 。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鉴定结论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肇庆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裁量档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及《肇庆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的规定,擅自改变商品林地用途,面积在5亩以上10亩以下的,并处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六个月内对改变用途的5.4亩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30元,合计¥108000元整(壹拾万捌仟元整)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肇庆市自然资源局高要分局
2022年7月26日
如有附件或图片请到网址中下载或查看http://www.gaoyao.gov.cn/xwzx/gggs/content/post_2733338.htmlFPCSBJ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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