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农(兽药)罚〔2022〕3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玉林-北流市 | 发布日期: | 2022年8月2日 |
当事人:北流市大坡外镇苏宗兰兽药销售店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大坡外镇外联街**号
投资人:苏宗兰 性别:女 民族:汉
联系电话:152********
身份证号码:452526196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MAA7ATFXOB
被委托人:陆海波 性别:男 联系电话:181********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4509811995********
当事人北流市大坡外镇苏宗兰兽药销售店(苏宗兰)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一案,经北流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
?2022年7月19日,北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北流市大坡外镇苏宗兰兽药销售店向其实际经营者陆海波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检查(勘验),该店在一栋居民住宅的一楼,位于北流市大坡外镇外联街**号,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各类兽药,从店内小门口进入可发现,左边有两个冰箱,其中1个冰箱的保鲜层内放置有4盒标称“稳丽宁猪瘟活疫苗”(规格:50头份/瓶X10瓶/盒,生产单位:广西丽诚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急冻层内放置有1盒“维福佳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腹泻二联活疫苗”(规格:4头份/瓶X10瓶/盒,生产单位:乾元浩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生物药厂)、1盒“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活疫苗(CH-IR株)”(规格:10头份/瓶X10瓶/盒,生产单位:乾元浩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生物药厂),当事人出示了《兽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兽用生物制品,依据《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养殖场(户)、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属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该店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经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2年7月开始经营兽用生物制品,违法所得为80元,涉案兽药货值金额为550元,2022年7月1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兽药进行了证据保存,并送达了[北农(兽药)登保〔2022〕3号],此文书有《送达回证》为证,执法过程有执法记录仪记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行为主体。
2.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违法现场及违法事实。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证明涉案物品数量及对涉案物品的处理方式。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北流市大坡外镇苏宗兰兽药销售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违反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养殖场(户)、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属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2年7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农(兽药)告〔2022〕3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陈述申辩,上述文书有《送达回证》为证。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经营的和未经营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桂农厅规〔2020〕10号)第二章第三节“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的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为550元,违法所得80元,故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所有疫苗。
2.没收违法所得80元。
3.罚款经营兽用生物制品货值550元的3倍即165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173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2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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