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关于严防海上疫情输入的通告
| 所在地区: | 福建-福州-平潭县 | 发布日期: | 2022年8月13日 |
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工作指挥部关于严防海上疫情输入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防海上疫情输入工作,切实筑牢海上安全屏障,根据《福建省防海上疫情输入工作方案》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船舶必须按规定安装北斗示位仪等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方可出海,严禁超出限定作业区域。未按规定安装、擅自拆卸、故意损坏、屏蔽设备及超区域作业的船舶予以停航、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按照“三无”船舶处置,船上人员按照入境人员实施“7+3”健康管理措施。
二、严禁船舶在海上与境外、国内外中高风险地区人、船、物接触,严禁从事渔货、水果走私等非法交易,严禁违规接驳,严禁各类船舶未经报备,擅自进入我区海域作业和停留。
三、严格落实船舶分类管控。
(1)所有养殖辅助船及其他作业类型的小型船舶,限定离岸5海里以内作业,人员上岸后落实一周2次核酸检测;
(2)离岛乡镇的船舶可在属地就近定点集中停靠,人员上岸后落实一周2次核酸检测,按属地片区管控方案执行;
(3)船长12米(或功率60马力)及以上乡镇船舶(养殖辅助船除外),限定离岸13海里以内作业,在册渔船不得进入敏感海域,指定东澳中心渔港、钱便澳渔港、下湖澳渔港、青峰渔港、流水渔港、裕藩码头及苏澳码头集中停靠,落实进出港报备制度,人员上岸必须到核酸采样点采样;
(4)存在异常的船舶、省内区外在岚作业的渔船、省外需紧急避险的渔船及冷藏船等,在竹屿港指定停靠,活水船在苏澳锚地指定停靠,人员、货物及环境核酸检测阴性后方可上岸;
(5)商船按照区疫情防控办交通检疫组现有疫情防控规定落实。
四、所有船东(船长)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船上人员个人防护,若发现发热、咳嗽、乏力、味嗅觉减退等症状,或经停中高风险地区,应第一时间向区防控办(0591-86177878)和属地片区、村(居)报告。
五、广大群众发现从事海上非法交易、偷(私)渡等违法犯罪线索要积极检举,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提供有效线索并查实的,给予5万元奖励;提供重大线索并查实的,给予50万元奖励。举报电话:110(区公安局110指挥中心),95110(平潭海警局),0591-24332049或0591-24335138(区海渔执法支队)。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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