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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城综执罚决字〔2022〕第127号:扶绥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所在地区: 广西-桂林-资源县 发布日期: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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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玉就华         ? ? ?

身份证号码或者社会统一信用证号:452128xxxxxxxx1018?

地? 址:广西扶绥县龙头乡龙头村联街屯xx号?  

经查明,你违法事实如下:2022年7月9日,你驾驶车牌号为桂AS7735前四后八的红色重型自卸货车,因暴雨天气恶劣,为了运输方便在车辆装载约50吨碎石后未采取密闭防护措施。从龙头乡出发,途经扶南大道、空港大道、新扶公路运往林旺村进行填路。在途径新扶公路时,被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要求停车接受检查,你在新扶公路(广西自然资源职业技术学院对面)停车后,经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你拒不配合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强行驾车离开。你强行驾车离开已妨碍、阻挠和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在行驶至双全路在建路段后,经执法人员示意,你才停车接受检查。经查发现你在驾驶车牌号为桂AS7735红色重型自卸货车在运输碎石过程中未采取密闭防护措施防止物料遗撒。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玉就华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

3.当事人玉就华的案件调查笔录1份;

4 .2022年7月9日现场拍摄照片4张;

5.当事人玉就华的驾驶证复印件和车牌号桂AS7735行驶证复印件1份;

6.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

7.2022年7月9日现场拍摄的视频光盘1张。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可对你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参考《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二)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你将车停靠在新扶公路时,经执法人员向你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你拒不配合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强行驾车离开的行为,已妨碍、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其违法行为,本机关现依法对你作从重处罚,对你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费书》,并到广西扶绥县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扶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扶绥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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