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2〕217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玉林-容县 | 发布日期: | 2022年8月4日 |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2〕217号
当事人:广西容县健安药业有限公司富盛广场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1MA5NNWLE87
营业场所:容县容州镇龙泉街410号(富盛广场7幢102号商铺)
企业负责人:林霜
身份证号码:***
2022年7月8日,该药店非药品区陈列摆放着爆拆灵润肤霜1瓶、经典多效芦荟胶4瓶、芦荟胶修护保湿润唇膏1瓶、清凉爽身粉1瓶,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化妆品购进票据、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未能提供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查看。本机关于2022年7月8日依法对当事人涉嫌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期间,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收集现场照片,收集营业执照复印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等调查,已查清案情。
经查,2022年年初,当事人从玉林保健品市场购进爆拆灵润肤霜、经典多效芦荟胶、芦荟胶修护保湿润唇膏、清凉爽身粉等产品在其店内销售。爆拆灵润肤霜(被委托方:广州市嘉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283;备案编号:2014006398)、经典多效芦荟胶(被委托方:广州市圣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粵妆20170132;备案编号:202005935)、芦荟胶修护保湿润唇膏(制造商:广州贝玲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粵妆20160193)、清凉爽身粉(被委托方:广州赞誉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粵妆20161204)均为普通化妆品。当事人购入上述化妆品用于经营销售,但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案发后,当事人已积极整改,建立并执行了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
2022年7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罚告〔2022〕25-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提供相关证件、记录材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法行为,但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10000 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纳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办理有关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相关法律条文: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4?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注册会员 享受贴心服务
标讯查询服务
让您全面及时掌握全国各省市拟建、报批、立项、施工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
帮您跟对合适的项目、找对准确的负责人、全面掌握各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院、总包单位、施工企业的项目 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帮您第一时间获得全国项目业主、招标代理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中标项目信息。
标讯定制服务
根据您的关注重点定制项目,从海量项目中筛选出符合您要求和标准的工程并及时找出关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根据您的需要,向您指定的手机、电子邮箱及时反馈项目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