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行动”醴陵市潘家冲萤石矿违反“三同时”制度案
| 所在地区: | 湖南-株洲-株洲县 | 发布日期: | 2022年8月8日 |
在深入开展的“利剑行动”中,5月8日,株洲市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对醴陵市潘家冲萤石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责令其整改并处罚金。
醴陵市潘家冲萤石矿(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醴陵市均楚镇青山村胜利组,成立日期为2017年10月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281763259600W,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袁林福。主要从事萤石开采,综合回收铅、锌。目前年产萤石精矿23000吨,锌精矿800吨左右,铅精矿600吨左右。根据投诉线索,2022年5月8日,市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潘家冲萤石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市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查,该单位在原矿堆场未按环评批复建设完成防雨顶棚的情况下,于2019年10月提出自行验收合格的意见,直至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竖井原矿堆场仍未启动防雨顶棚建设,斜井原矿堆场防雨顶棚才基本建设完成(2021年7月才启动建设),且采矿废石未按照环评批复进行入棚堆存。该单位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49万元。
该案是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首次查处自主验收违反“三同时”制度案件。醴陵市潘家冲萤石矿在2018年11月8日取得了生态环境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后,2019年10月21日在没有达到自主验收的条件下,擅自召开自主验收专家评审会,形成验收会议纪要,以此来达到自主验收工作的目的。该案警醒广大企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对验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企业要自觉严格遵守环保验收程序,在自主验收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必须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方可投入生产,违反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程序或在验收过程弄虚作假,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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