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2〕224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玉林-容县 | 发布日期: | 2022年8月12日 |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2〕224号
当事人:容县松山美雅美容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21MA5L42KC80
营业场所:广西容县松山镇松石路自屋
经营者:李海敏
身份证号码:***
2022年7月1日,执法人员对该美容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美容院入门左侧货柜、收银台后背陈列架和收银台后背工作室货架上摆放着肌谜亮丽院装套等5个品种化妆品超过限用日期,与其他在有效期内产品混合存放,产品所在货架未标示关于产品超过使用期限不再使用的信息。执法人员对上述化妆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本机关于2022年7月1日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期间,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收集现场照片,扣押涉案物品,收集营业执照复印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等调查,已查清案情。
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2月起,从厂家购进肌谜亮丽院装套、肌谜亮丽?亮肤臻颜水洗膜、肌谜亮丽?雪肌靓颜霜、肌谜亮丽?滋养活颜按摩膏、玻尿酸凝润补水面膜等化妆品,摆放在美容院入门左侧货柜、收银台后背陈列架和收银台后背工作室货架上,用于日常经营销售、美容服务项目及促销活动。
2022年7月1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入门左侧货柜、收银台后背陈列架和收银台后背工作室货架上摆放着肌谜亮丽院装套(生产企业:广州伊尔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YRM19051506;限用日期2022.05.14;套盒应有5个产品,实际有4个产品)1盒、肌谜亮丽?亮肤臻颜水洗膜(生产企业:广州伊尔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YRM19051802;限用日期2022.05.14)1瓶(已开封)、肌谜亮丽?雪肌靓颜霜(生产企业:广州伊尔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YRM19051703;限用日期2022.05.14)1瓶(已开封)、肌谜亮丽?滋养活颜按摩膏(生产企业:广州伊尔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YRM19051704;限用日期2022.05.14)2瓶(已开封)、玻璃酸凝润补水面膜(生产企业: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A.04.19;限用日期2022.04.18)19盒,上述化妆品均超过使用期限,存放处没有超过使用期限不再使用的信息标识,与其他使用期限内的化妆品混合存放。
当事人平时未定期检查上述产品的使用期限,未能及时发现上述产品已经过期并及时处理,仍然将过期的化妆品存放在入门左侧货柜、收银台后背陈列架和收银台后背工作室货架上销售使用。执法人员检查时,收银台后背工作室货架上的肌谜亮丽?亮肤臻颜水洗膜、肌谜亮丽?雪肌靓颜霜和肌谜亮丽?滋养活颜按摩膏已开封,用于美容服务项目,其他化妆品标示“原价”和“现价”等信息进行促销活动。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由于当事人经营期间未建立会计账簿和商品进销台账,也未能提供可会计核算的会计凭证,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涉案化妆品、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
2022年8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罚告〔2022〕25-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美容机构应当履行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当事人上述经营超过有效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属于经营超过经营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使用的化妆品,给予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提供相关证件、记录材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法行为,但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详见《没收财物清单》);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纳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办理有关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相关法律条文: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第四十二条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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