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2〕225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玉林-容县 | 发布日期: | 2022年8月12日 |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2〕225号
当事人:容县佳龙食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21MAA7DN9W4Y
经营场所:容县容州镇燕塘街91号(原地址:容城镇东光村林屋队)
经营者:蔡健作
身份证号码:***
2022年7月19 日,玉林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联防联控组市场监管专班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和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当事人门店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冻舌鳎鱼(生产日期:2022年5月,批号:2022年5月,规格:10千克/箱,工厂注册号:006/05/C,原产国:塞内加尔)和两箱冷冻马鲛鱼(批号:EX21-0010,规格300-600/pc,原产国:日本,生产日期:2021/10/1-5),当事人现场未能出示广西出仓证明,也未能出示上述冻舌鳎鱼和冷冻马鲛鱼在“八桂集中仓”进口冷链食品追溯平台相关信息,当事人涉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为查清案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收集现场检查照片,提取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调查,已查清案情。
经查:当事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营业执照登记的地点容县容州镇燕塘街91号经营冷冻食品及海鲜。2022年5月12日,玉林市新冠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联防联控组市场监管小组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到当事人门店检查,现场抽查当事人经营的鱿鱼干(规格:50G DOWN/PC,产地:越南,生产日期: 2021/11/12,生产批号:VN/148/IV/067,注册编号:HK148),由于当事人购进鱿鱼干未查验索取对应批次的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杀证明,致使相关信息未录入“八桂集中仓”平台,未取得广西出仓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经营进口的鱿鱼干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内容:采购进口食品,应当查验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海关出具的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2022年7月19日玉林市新冠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联防联控组市场监管小组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现场抽查当事人经营的冻舌鳎鱼(生产日期:2022年5月,批号:2022年5月,规格:10千克/箱,工厂注册号:006/05/C,原产国:塞内加尔)和两箱冷冻马鲛鱼(批号:EX21-0010,规格300-600/pc,原产国:日本,生产日期:2021/10/1-5),由于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未能出示上述冻舌鳎鱼和冷冻马鲛鱼在“八桂集中仓”进口冷链食品追溯平台相关信息,也未能出示广西出仓证明。当事人进货时仍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对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容市监责改〔2022〕01-9号)整改要求拒不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2年7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容市监罚告〔2022〕23-6号《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上述听证告知书之日于向本局口头提出了陈述申辩,并于2022年8月1日递交陈述申辩书,本局经复核,部分采纳陈述申辩人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属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鉴于当前处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的特殊时期,当事人经营的进口冷链食品又属于高风险品种食品,且当事人在今年上半年曾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另外,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试行)》第十四条(五)项、第十五条(四)项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因素,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应予一般处罚。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购进食品不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请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纳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食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股办理有关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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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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