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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2〕198号

所在地区: 广西-玉林-容县 发布日期: 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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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2〕198号

当事人:容县冷锦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21MA5QE0N7X6

经营场所:容县容州镇中环西段罗祖容屋

经营者:邓兴知

身份证号码:***

2022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容县烟草专卖部门执法人员依法示证后对当事人位于容县容州镇中环西段罗祖容屋的容县冷锦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在该店存放有卷烟包括玉溪(软)、真龙(珍品)、真龙(致青春)、真龙(轩云)、真龙(起源)等共6个品种7.2条卷烟。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零售活动。为了查清案情,执法人员申请予以立案调查,由容州江北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指定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同日,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立案。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提取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对当事人相关人员询问等调查,已查清案情。办案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依法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50921MA5QE0N7X6”且名称为“容县冷锦食品店”的营业执照(注册日期:2021年04月20日),并在执照核准的经营场所容县容州镇中环西段罗祖容屋从事预包装食品、日用品的经营活动。

2021年10月开始,当事人为了吸引顾客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容县的超市、便利店等处购进真龙(软祥云)、真龙(珍品)、玉溪(软)、黄鹤楼(硬金砂)等品种的卷烟放置在店内销售。至2022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容县烟草专卖部门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当事人所购进的卷烟数量及进货价如下:真龙(软祥云)19.4条,购进价格140元/条;真龙珍品96.1条,购进价格110元/条;真龙(致青春)23.9条,购进价格150元/条、真龙(轩云)3.6条,购进价格为160元/条;真龙(起源)7.3条,购进价格250元/条;真龙(软娇子)7.5条,购进价格为80元/条;真龙(硬凌云)0.4条,购进价格为180元/条;真龙(海韵)0.4条,购进价格为500元/条;玉溪(软)2.1条,购进价格为230元/条;玉溪(软尚善)0.2条,购进价格290元/条 ;红河(硬)2.5条、,购进价格65元/条;硬盒真龙(娇子)2条,购进价格为55元/条;芙蓉王(硬)7.8条,购进价格250元/条;黄鹤楼(硬金砂)1.9条,购进价格为160元/条;红塔山(硬经典100)7.4条,购进价格为120元。上述卷烟是按进货价格进行销售的。

根据《工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

违法所得=(卷烟零售价-进货价)×已销售数量=0元

涉案经营额=销售卷烟零售单价×购进卷烟数量=24100.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2年7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罚告〔2022〕1-3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活动的行为属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7230.15元。(按涉案卷烟经营额的30%计算)。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纳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容州江北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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