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谷县司法局关于公布《府谷县县级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陕西-榆林-府谷县 | 发布日期: | 2022年8月23日 |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36号)要求,进一步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深化“减证便民”,提高行政效能,我局组织编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府谷县县级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和《府谷县县级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调整汇总表》予以公布。
附件:1.府谷县县级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
2.府谷县县级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调整汇总表
府谷县司法局
2022年8月19日
附件1
府谷县县级部门实行项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统计表
序号 |
部门(单位) |
政务事项名称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
实施区域 |
备注 |
1 |
府谷县行政审批局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国发〔2018〕35号 |
府谷县 |
|
2 |
府谷县行政审批局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印刷企业(不含外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印刷企业(不含外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1〕17号 |
府谷县 |
|
3 |
府谷县行政审批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国发〔2018〕35号 |
府谷县 |
|
4 |
府谷县行政审批局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1〕17号 |
府谷县 |
|
5 |
府谷县行政审批局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国发〔2021〕7号 |
府谷县 |
|
6 |
府谷县行政审批局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国发〔2021〕7号 |
府谷县 |
|
7 |
府谷县行政审批局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国发〔2021〕7号 |
府谷县 |
|
8 |
府谷县行政审批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国发〔2021〕7号 |
府谷县 |
|
9 |
府谷县行政审批局 |
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 |
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国发〔2021〕7号 |
府谷县 |
|
10 |
府谷县行政审批局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国发〔2021〕7号 |
府谷县 |
|
11 |
府谷县行政审批局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国发〔2021〕7号 |
府谷县 |
|
12 |
府谷县市场监管局 |
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府谷县 |
|
13 |
府谷县市场监管局 |
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
府谷县 |
|
14 |
府谷县医疗保障局 |
医疗费用报销 |
医疗票据丢失,告知承诺制 |
《关于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票据丢失报销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榆医保发[2017]2号) |
府谷县 |
附件2
府谷县县级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调整汇总表
序号 |
部门(单位) |
政务事项名称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
调整类型 |
调整理由 |
备注 |
1 |
府谷县行政审批局 |
企业登记注销审批 |
清税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七、十四条 |
取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七、十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四十五条 |
|
2 |
府谷县行政审批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销审批 |
清税文书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二十、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三十条 |
取消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二十、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三十条 |
|
3 |
府谷县行政审批局 |
收养登记 |
收养人的婚姻、子女、抚养和教育能力、经济、健康、品德等情况证明 |
《收养法》第六条、第八条 |
取消 |
《收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一条 |
|
4 |
府谷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共有人情况证明 |
不动产权归属 |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
修改 |
法律法规更新 |
|
5 |
府谷县医保局 |
生育医疗费支付、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生育津贴支付 |
出生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六条《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
取消 |
不需提供出生证明就可办理 |
|
6 |
府谷县市场监管局 |
外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
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 |
|
7 |
府谷县市场监管局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登记(一般程序注销) |
清税证明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十六条、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 》工商个字〔2016〕167号 |
取消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十六条、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 》工商个字〔2016〕167号 |
|
8 |
府谷县市场监管局 |
外资企业营业执照注销登记(一般程序注销) |
清税证明 |
省市监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陕市监发〔2019〕195号、《企业办理注销业务提交材料规范》 |
取消 |
省市监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陕市监发〔2019〕195号、《企业办理注销业务提交材料规范》 |
|
9 |
府谷县市场监管局 |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
身份证明 |
市场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第三款5项 |
取消 |
市场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第三款5项 |
|
10 |
府谷县市场监管局 |
港澳台投资企业登记 |
身份证明 |
市场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第三款6项 |
取消 |
市场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第三款6项 |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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