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要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广东-肇庆-高要市 | 发布日期: | 2022年8月23日 |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要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上级驻高要各单位:
《高要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22年3月18日十八届1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消防救援大队反映。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4日
高要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意见
(试行)
第一条 为提升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水平,增强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肇庆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在职、退休消防救援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意见规定享受抚恤优待。抚恤优待对象不在本区的,按所在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所需经费除中央、省财政负担部分外,由市和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保障办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履行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纳入区委、区政府及宣传、文明、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组织的评比、表彰、奖励体系。对消防救援队伍参照高要驻军部队有关规定开展慰问活动,举办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
第六条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褒扬金。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的,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月工资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对应业务部门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对符合条件的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区人民政府对应业务部门按规定为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区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发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七条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以及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优待;其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参照《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住房优待,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局保障。
第八条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改善当地住房困难消防救援人员居住条件提供政策支持和相应保障,在制定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时,统筹考虑当地住房困难消防救援队伍的住房需求。消防救援人员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第九条 正在执行公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救援车辆通行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十条鼓励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医院、银行等相关单位按规定将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纳入优先服务对象。
第十一条 患急危重症的消防救援人员在区内各医院看病就医享受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消防救援队伍应与当地医疗条件相对较好的医院建立急危重症消防救援人员看病就医优待机制。定点医院结合实际有效整合医疗资源,在挂号就诊、专家会诊、缴费取药、住院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区卫生健康局要指定当地有较好医疗设施、较好医疗水平和较强医疗救治能力的医院为消防救援队伍定点救治医院,并与消防救援队伍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建立重大灭火救援行动、重要安保活动和大项比武竞赛医疗救治保障机制。
定点医院要建立因公负伤消防救援人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制定完善应急救治预案,按照“先救治、后办手续”的救治原则,优先安排接诊和抢救治疗,优先安排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的专家参加会诊和救治,优先安排住院床位,优先保障紧急抢救临床用血和药品。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先诊疗、后结算”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按照现役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以及其他优待。
预备消防士和三、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预备消防士和三、四级消防士入职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第十四条烈士、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和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以下简称英雄模范)的子女及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在接受教育时享受相关优待,按照《肇庆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要求落实优待。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入读本区范围内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原则上在学校学位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自主择校。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我区普通高中的,按照《肇庆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和《肇庆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落实。
第十五条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就业安置参照肇庆驻军部队现役军人随军家属现行安置政策进行安置,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就业安置与肇庆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安置一并办理。
第十六条 维持消防救援队伍保障管理模式,地方消防经费继续实行财政预算单列,落实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消防经费管理办法,提高消防救援经费保障标准,并视财力逐步加大消防救援经费投入力度,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在看病就医、交通出行、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入托、参观景区等方面,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享受优先优待政策。
第十八条 区政府及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委组织部等应当支持消防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可结合实际将消防救援人员纳入本地、本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消防救援队伍可根据人才培养需求与区内高校合作,采取独立办班等方式培养在职学历人才,有条件的高校应予以支持。消防救援人员参加各级组织的研究生学习班、函授、自学考试等在职继续教育的,本区各院校和培训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本意见未明确的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事项,仍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转制前有关规定执行,由对应的优待保障部门落实职业保障工作。
第二十条 本意见内容与国家、省、市后续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市政策为准。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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