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价赔偿·无价生态!惠阳区签订今年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_机关动态_惠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所在地区: | 广东-惠州-惠阳区 | 发布日期: | 2022年8月19日 |
2022年8月18日下午,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与某废旧电池回收站经营者黄某签订惠阳区今年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以下简称“惠阳分局”)分管领导、办案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固废中心工作人员及市生态环境局法律顾问等参加协议签订仪式。
2022年6月13日,惠阳分局执法人员到惠阳区新圩镇新联村黄某明经营的无名废旧电池中转站执法检查,该中转站未办理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环保相关审批文件,主要从事废旧铅酸电池的暂存和中转,废旧铅酸电池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类别中HW31类,属于危险废物,现场未采取防扬散、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现场有时有残留水迹,经PH试纸测试,呈酸性。
案发后,当事人黄某明于2022年6月21日和肇庆市定江康宇有色金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废铅蓄电池处理合同》[合同编号:KY20220620-05],将废旧铅酸电池交由肇庆市定江康宇有色金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处置,经量称为5.63吨。本案件,因主要对废旧电池进行收集及贮存,未对废旧铅酸电池进行拆解,现场遗留呈酸性水量较少,未采取防扬散、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对环境造成损害,黄某明应承担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全部责任。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及《惠州市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4+N”实施方案》要求,2022年8月18日,惠阳分局组织涉案经营者黄某明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向其阐明了案件调查结论及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该案对环境损害程度较为轻微,且已主动开展整改工作,积极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等情况,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共计4万元的主张(生态环境损害价值3万元、律师服务费1万元)。
经过详细的释法普法及磋商,赔偿义务人充分认识到环境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表示愿意为其环境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承担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磋商现场惠阳分局即与赔偿义务人正式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经营者黄某明则表态:通过该案充分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同时感谢我局柔性执法工作理念,愿意承担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并承诺将尽快缴纳费用,履行法律义务。
不负绿水青山,方得金山银山。据悉,此案是惠阳区今年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案件,有效践行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助力推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成为社会共识,今后我区将继续坚持以“有价赔偿”护“无价生态”生态文明理念,多措并举、有力有序推进生态损害赔偿各项工作,为打造智造高地·活力惠阳提供绿色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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