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自2022年9月1日起,街道综合执法中心依法开展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 所在地区: | 湖北-武汉- | 发布日期: | 2022年8月10日 |
武汉市日前发布《关于加强全市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明确街道综合执法中心作为街道办事处下设机构以街道办事处名义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和经法定程序下放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权
具体执法事项包括:
(一)原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行使的土地管理、基本农田保护、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城乡规划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二)原由城建部门行使的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市场管理、施工现场查封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三)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燃气管理、道路管理、城市照明、建筑垃圾处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公厕管理、垃圾管理、城市绿化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四)原由房管部门行使的商品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危险房屋安全监督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
(五)原由交通运输部门行使的公路安全保护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六)原由水务部门行使的湖泊保护、防洪抗旱、水土保持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七)原由农业农村部门行使的野生植物保护、动物防疫、农业机械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兽药管理、乳品质量安全监管、重大动物疫情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八)原由卫健部门行使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艾滋病防治、执业医师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九)原由应急部门行使的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等方面的部分行政检查权;
(十)原由园林林业部门行使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保护、森林防火、古树名木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
(十一)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教育行政管理、征兵管理、血吸虫病防治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消防、防汛、渡口渡船安全、地质灾害、安全生产、流动人口管理、土地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检查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防汛、地质灾害防治、禁毒、血吸虫病防治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强制权。
武汉市要求,街道综合执法中心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件审批和管理、回避、鉴定申请、信用记录、罚没处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统一执法规范、统一执法平台、统一执法标志服装。
在加强执法监督方面,武汉市要求强化考核评价、完善监督机制、加强业务指导监督等。如,赋权的市、区职能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区财政部门负责指导街道依法依规设立罚没专户,并加强对街道罚没收入的监督管理。
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自实施之日起,街道综合执法中心依法开展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各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实施已赋权的执法事项(已立案未办结的除外)。
摘自 中国建设报微信公众号 2022.08.09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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