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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溪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所在地区: 江西-抚州-金溪县 发布日期: 2022年8月25日
建设快讯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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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金溪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发挥劳动模范在推动全县高质量发展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县总工会起草了《金溪县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广大群众意见建议,请把相关意见以文字形式反馈至县总工会邮箱151792887@qq.com,时间截止至2022年9月9日,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联系人:尚晓萌。

金溪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先进模范人物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金溪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模范,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先进生产力的优秀代表,是党和政府授予的终身荣誉称号。

第二章评选

第三条 评选劳动模范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普通劳动者,持续提高产业工人队伍群体参评比例;  (二)公开、公平、公正,按照民主程序,自下而上推荐,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县级劳动模范由县劳模评选委员会组织评选、县委、县政府表彰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模原则上从县劳模中产生,有重大突出贡献的可直接推荐。

第六条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劳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总工会)负责县域内各级劳模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被评选的县劳动模范必须热爱祖国,模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甘于奉献的崇高品质、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勤劳创业,实业致富,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全力打好产业升级攻坚战、基础设施攻坚战和实施乡村振兴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深化企业改革、加强企业管理、推动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技术创新、技术协作、合理化建议、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推进新型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促进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教育、科研、文化、卫生、新闻、体育等社会事业繁荣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应对突发事件,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我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平凡工作岗位上恪尽职守、勤奋钻研、开拓创新,取得优异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县级劳模原则上五年评选一届,每届10人左右。  第九条 评选劳动模范应当自下而上、优中选优、层层审核产生。  (一)广泛宣传。采取召开会议、网络发动、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做好宣传推广工作,扩大推荐评选活动的社会知晓率,组织引导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与。

(二)基层单位推荐。被推荐的劳动模范,须由所在单位民主推选,并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农民经村民委员会、其他劳动者经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推荐对象应当在所在单位常用信息公开渠道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所有被推荐的劳动模范均应提供劳动模范申报表、先进事迹材料;被推荐人选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经纪委监委、卫健委(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被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须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工商)、税务、人社、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环保、卫健委(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违反企业用工规定,劳动关系不和谐,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党政机关中科级领导干部、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现役军人不参加评选。    (四)县总工会对上报人选的基本情况,应当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多方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按一定比例提出初步候选人,提交县劳模评委会审核,一线职工、农民工、农民人选比例要达到65%以上。    (五)县劳模评委会召开会议采取票决制方式,按照20%差额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在本县(区)范围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如公示无异议,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确定拟表彰人员,其中涉及领导干部的劳动模范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县纪委征求意见无异议后,经县人民政府审定,报县委常委会议审定通过,并在县级媒体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三章 监督与追责

第十五条 邀请纪检监察组对推荐评选工作全程参与,做到全过程接受监督。严禁私相授受,杜绝滥用职权等各种不正当行为。

第十六条 建立实名记录和报告制度,做到全过程纪实。领导干部在推荐评选工作中如提名具体人选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在上报人选时同步将有关情况报送上级工会,且一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组织部门。

第十七条 规范推荐评选资料留存备案工作,做到全过程可追溯。凡是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伪造相关材料或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规定程序推荐等问题,即刻取消候选资格。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将依照规定提交所属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县总工会要严格规范执行相关单位意见的征求。如发现问题,及时向所属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奖励和优待

  第十条 对劳动模范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十一条 劳动模范享受下列优待:  (一)县级劳动模范每届评选后,召开表彰大会并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同时可推荐参加省、市劳模及省、市五一劳动奖章评选。

(二)县级以上劳模执行相对应劳模称号待遇。

(三)积极向党政部门推荐优秀劳模到合适的领导岗位工作。

(四)每年组织县级劳动模范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

(五)县级劳模经县劳模管理办公室审核,按照每年600元劳模补贴标准列入县财政预算,年终一次性拨付。

(六)劳动模范享有疗(休)养待遇,疗(休)养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县劳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做好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的管理、服务工作,为所有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建立专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负责对劳动模范资格的确认、证明。  第十三条 加强对劳模的培养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劳动

模范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十四条 密切同劳模联系,定期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倾听其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解决劳动模范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得歧视、刁难、打击、压制劳动模范。   

第六章 荣誉称号的取消

  第十五条 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受到刑事处分的;

(三)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

(四)受到开除党籍或留党察看处分的;

(五)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的;

(七)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的。  第十六条县级劳模取消荣誉称号,应按照劳模评选

程序,逐级申报,由县劳模管理办公室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撤销其县级劳模荣誉称号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同时收回其奖章、证书,取消其相应待遇。

第十七条县级劳模调离本县或被取消劳模称号以及已故劳模,不再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总工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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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信息来源]>begin县总工会<$[信息来源]>end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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