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典型违法行为曝光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余姚市 | 发布日期: | 2022年8月31日 |
| 索引号: | 764548543/2022-70895 | 内容分类: | 公告公示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2-08-31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 |
| 安全生产典型违法行为曝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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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content
为持续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和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将2022年度第七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1.余姚市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存储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根据线索,2022年4月26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梨洲街道应急管理所在余姚市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彭某陪同下进行核查,发现现场存放有罐料机2台,D80 4桶、三氯乙烯1桶、二氯甲烷1桶、四氯乙烯1桶、调试好的成品1桶、耐高温链条油1桶、一万二千五硅油1桶、1千号的硅油1桶松绣润滑剂1桶,成品百德力脱模剂、清洗剂等98箱;该公司以原料液化气(丙丁烷)、D80、三氯乙烯等为原料,进行加工生产各类脱模剂、清洗剂等。根据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出具的化学品分类报告,显示百德力模具防锈剂、百德力模具清洗剂、百德力高效脱模剂艺林顶针油三氯乙烯属于危险化学品。余姚市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充装、储存场所为民房,二楼、三楼为宿舍(有7个房间,住有16人),周边为居民区,有高压线,旁边还有电瓶车充电,一楼充装车间未设置防爆灯具、安全警示标志、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该公司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且存放上方有电线线路,周边为人员密集的居民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8月1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8月3日,余姚市公安局以彭某危险作业案立案侦查。 2.浙江某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案。根据线索,2022年5月26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泗门镇应急管理所对浙江某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现场存放有稀释剂(正丁醇等)、丙烯酸树脂、分散机、电热恒温干燥箱、研磨机等生产油漆的原料和设施设备,成品油漆26桶(每桶20KG)、原料16桶(每桶160KG左右),上述物品为浙江某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用于生产,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分类报告,显示送检的PA-911513、MG1636A-橡胶漆、绿浆、助溶树脂、TM-8279、TM-8135玫红、TM-8233到达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属于危险化学品。浙江某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树脂、丁酯、乙酯等为原料,生产出危险化学品油漆,并向余姚市某电子厂等企业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23183.85元。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某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8月1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贰拾贰万叁仟壹佰捌拾叁元捌角伍分整、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的行政处罚。 3.宁波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2022年7月13日,根据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护航一号”专项执法行动有关要求,梨洲街道应急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宁波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彭某某的陪同下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木材加工车间未采取电气线路防爆、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建立粉尘清扫制度等安全措施,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8月15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4.余姚市某电镀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根据上级交办,余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余姚市某电镀有限公司的7号生产车间内存放有氯化亚铜,根据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出具的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显示,氯化亚铜属于危险化学品。氯化亚铜随意放在车间内,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周知卡等,未专库存放,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余姚市某电镀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7月27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浙江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出具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报告案。根据“除险保安”暗查暗访,2022年6月23日余姚市应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宁波某包装有限公司食堂明火与甲类仓库(危险化学品仓库)防火间距不足,执法人员调阅了浙江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6月28日出具的《宁波某包装有限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号XD/APQT2021063),发现浙江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XD/APQT2021063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并未对甲类仓库(危险化学品仓库)与厂区内外主要建构筑物(食堂)防火间距情况进行安全评价。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出具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报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的规定,8月10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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