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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代做核酸?3人被行政拘留!

所在地区: 湖南-- 发布日期: 2022年8月31日
建设快讯正文
核酸筛查常态化
大部分人都愿意积极配合
但总有人想着投机取巧
偷懒不做,甚至找人代做
8月28日中午
上海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
有3人因扰乱核酸检测秩序
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经查,马某林(男,22岁)于8月24日在网上发布有偿代做核酸检测的信息。卓某松(男,40岁)、王某(男,24岁)2人于8月25日将个人信息私发给马某林,并由其在核酸采集点代做检测被工作人员识破。目前,3人均已被奉贤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核酸检测是防疫工作中的重要环节,需要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对于扰乱核酸检测秩序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必将严厉查处。

首先,从行为主体上看,委托人和代检人事先串通,共同实施了扰乱核酸检测秩序的行为,均会被追究责任。其次,根据行为性质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这类行为轻则会被追究行政责任,重则涉嫌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和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行为均属于拒绝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是违反法定义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警方通报案例中的四名行为人均实施了扰乱核酸检测秩序的行为,未尽到配合人民政府发布的疾病防控措施的法定义务,需承担行政责任。

这需要考察行为的性质及其严重程度。《刑法》330条的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该条第一款规定的五项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之一;二是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新冠肺炎属于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疾病。代做核酸属于法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如果在此基础上引起了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则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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